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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猛兽伤人并非孤例 如何避免悲剧重演?

2016年11月23日 14:51 |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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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对此类事件进行了分析。他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游客受到损害以后,首先推定动物园一方有过错,动物园一方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免除赔偿责任。对于动物园特别是野生动物园而言,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该与尽到管理职责是相一致的,该注意义务应当是相当高的注意义务,如果没达到,动物园就属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就有过错。

“仅仅是提示和签订协议,绝不能说就尽到了管理职责。”杨立新指出,要想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必须能够做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没有危险。但事发时,首先,园方没有做到将野生动物与游客适当隔离,将游客置于凶猛动物的危险之中;其次,没有提供能够保证游客安全的紧急措施,在老虎已把人叼走时,巡逻车里竟没有任何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再次,园方并非第一次发生这种事故,此前就有一个老太太下车解手,也被老虎咬伤,在发生这样的事故以后,园方没有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

杨立新进一步指出,法律规定,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一方的责任。“至于是可以减轻还是可以免除,要看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对于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如果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力的,那就应该免除责任;如果是部分原因力的话,那就是减轻责任。该事件中,赵某有过失或者有重大过失,动物园对她的损害应该减轻赔偿责任;对于其母亲受到的损害,因她是为抢救他人,故不能说她有过失,动物园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18条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经营者的义务。根据经营者的不同,其所承担的义务程度也有所不同。对于普通经营者而言,承担一般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了;但对于野生动物园的经营者而言,则需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高度注意义务。

“具体来说,猛兽区的动物凶猛、具有攻击性,对此,经营者是明知的。既然如此,开放猛兽区就应该在设施上给予保障,除非是自杀,否则都不应该因为游客自身的不当行为导致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除非是自杀,否则动物园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邱宝昌说。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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