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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为慈善“保驾护航”

全国政协“促进慈善组织健康发展”调研综述

2016年12月12日 09:14 | 作者:赵莹莹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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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进一步整顿募捐秩序、打破当前慈善领域的商业化操作、透明运作慈善项目外,更主要的是改革现行慈善体制机制,去除一些慈善组织的行政化招牌,让慈善组织真正成为公益性机构。”全国政协委员崔海容提出,当行政化的种种弊端在慈善事业中被消除,人们看到的是公开透明的、服务积极的慈善组织,对于慈善的种种顾虑得以消除,内心的慈善热情才可能被最大程度地激发。

“公益慈善事业如果没有公开透明这一前提,也就无法获得公众信任。如此,慈善事业也注定失去了源头活水。”调研组认为,尽快改变慈善机构身份上的尴尬和体制上的局限不合理、革除其骨子里的行政沉疴,对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尤为重要。

创新理念为发展注入活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等发布的《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6)》中称,2015年“指尖公益”不仅解构了传统慈善的捐赠方式,给予公共募捐和大众捐赠以去中心化的新诠释,还通过移动互联在同一时间连接多地、多点、多项目和网上、网下的捐赠,让公益俨然成了最具文化创意的行业。

此次赴云南省三地考察,让调研组一行深有感触,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社会服务机构等慈善组织应在筹资融资、服务模式、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快创新步伐,加强跨界协作,联合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慈善服务。

慈善法明确了加强慈善事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系列举措,对创新慈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表示,慈善服务机构要通过创新筹款模式、运营模式,将新技术运用于解决社会问题之中,树立服务机构品牌;要引导慈善组织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缺少的不是筹资人才,而是了解信息并具备争取项目资金的人才。”对于调研过程中普遍反映的人员不足和能力欠缺问题,吕忠梅认为,慈善组织的人员能力建设不应是筹资,而要重点放在争取项目上。其次还有执行力,只有切实把争取到的项目做好,才能够让受助人真正受益,从而使公信力得到提升。

调研组提出,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需要结合具体的慈善行为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又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

强调创新的同时,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宋育英认为,慈善事业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辅相成,因而慈善法在推进过程中要做到因地制宜,各项配套政策的实施同样要有区别,“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经济状况、不同发展水平,这样才能真正为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韩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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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慈善 调研 全国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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