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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居住房屋30年被要求腾房 法院判决撤销调解书

2017年02月15日 17:21 | 作者:张宇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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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释法

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重点审查三方面

房山法院法官陈自喜说,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设立,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了一条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需要注意的是,获得法院支持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不意味法院对此前的诉讼标的做出了新的裁判,双方当事人如有争议仍需另行起诉。

“但在某种意义上,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挑战,因此,法院在立案审查方面会非常谨慎和严格,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三个方面。”陈自喜法官说。下文三个案例皆是因为在这三方面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驳回的情形。

案例1

不是所有案外人都是第三人

孙媛与丈夫共生育张楠等子女9人,后丈夫病故。因原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孙媛与房产公司签订《购买就地安置住房预售合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的房产一处,孙媛为产权人。合同中记载被安置人为孙媛、张楠以及张楠之女小张。

孙媛去世后,张楠等9子女就涉案房屋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确认张楠等9名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而小张对此不服,认为上述调解书侵犯了其作为安置人对安置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故起诉要求撤销该调解书。

法院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继承关系,小张基于安置人口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属于继承纠纷这一法律关系所调整的范围,其并不是具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资格,故法院裁定驳回了小张的起诉。

编辑:梁霄

关键词:房子 老人 房屋 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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