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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居住房屋30年被要求腾房 法院判决撤销调解书

2017年02月15日 17:21 | 作者:张宇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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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不能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

2010年,龚明超的女儿以析产为由将父母和哥哥龚国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诉宅院内的房产。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龚国与妻子李香离婚。2014年2月,李香以其未参加诉讼、对调解书不知情为由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撤销上述调解书。法院在审查时发现,在2010年的分家析产案中,李香虽非当事人或代理人,但作为家庭成员到庭参加了诉讼,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法院认为,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且在自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但因李香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已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故法院驳回了其诉求。

案例3

是否损害了第三人权益

2013年,金燕和老伴马亮将老宅赠给了两个孙女。之后老宅面临拆迁,老人的女儿们站出来反对此前的赠与协议,她们称当初建房时也出资出力。

2014年,金燕和马亮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两个孙女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认定赠与合同有效,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求。

2016年,老人的两个女儿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判决书并未对涉案宅院及房屋进行实物分割或份额确认,处理结果没有损害二原告的民事权益,也不影响二人通过合法途径主张在拆迁中享有的具体权益。法院最终驳回了二人的诉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宇

编辑:梁霄

关键词:房子 老人 房屋 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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