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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亿元共享单车押金该由谁来监管?

2017年03月27日 17:18 | 作者:刘红霞 周琳 杰文津 王存福 |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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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押金池监管权责规定普遍不明

随着共享单车企业迅猛增加,押金池数额庞大的资金如何处置普遍受到关注。

参加2017博鳌亚洲论坛的ofo单车CEO戴威表示,ofo单车2015年9月上线伊始并未设置押金,99元押金是去年进入城市市场之后开始设置,“我们运营模式诞生时并没有押金,目前针对学生也都是不收押金的。”

戴威表示,ofo公司目前已经收取的押金“一分没有动”,“我们也在等待有关部门决定,希望能够尽快出台一个明确的规定,我们就会把这个钱放进去。因为这不是ofo商业模式中对我们有重要影响的一件事情。”

摩拜单车CEO王晓峰表示,该公司与招商银行合作设立押金专户,保证所收押金专款专用。

民商法专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称,“收取押金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质押还是变相集资,必须先有所判断。如果属于后者,没有特定授权和程序则可能涉嫌违法。这些都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来判断。”

记者联系海南、上海、江西多地银监部门与交管部门,相关部门都表示,由于当前押金池监管权责规定不明,尚未开展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单车押金从法律上讲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质权”。

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向债权人出质其动产,当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出质的动产优先受偿。另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言之,企业将客户押金用于投资理财的,应当取得客户同意。投资收益的分配应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决定。对于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动用客户押金的,损失应当由企业承担。”杨东说。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认为,共享单车企业如果将押金用于经营和投资,可能面临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本是一对一的租赁模式,变成了一对多的押金,就产生了金融属性,应该由第三方监管。”他建议,应该像第三方支付那样,实现银行监管,缴纳一定比例备付金。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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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享单车 押金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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