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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气象预报信息传播存五偏差 部分平台未依法备案

2017年05月25日 09:07 | 作者:张昊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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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不容忽视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气象局这次质量评议的依据是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来自中国气象局、北京市气象局、北京气象灾害防御中心的气象法律法规专家告诉记者,这些法律法规是我国互联网气象预报信息传播法律法规框架,各方主体的责任、标准和评价体系、罚则都在其中。

“我国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逯熙介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我国与气象相关的法律法规都鼓励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逯熙说,法律法规强调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

“网站平台要充分认识到一点,即气象信息‘免费不免责’。规范使用,就是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使用。”北京市网信办网管处副处长徐磊说。

“一方面,法律法规包含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台站职责的规定。另一方面,也包含对气象预报信息传播机构的管理和规范。”逯熙说,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的气象信息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价,并公示评价结果。行业标准中进一步规定,质量评价指标包括:内容一致性要求,传播气象信息内容需与当地气象部门发布信息一致;及时性要求,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时间分别为15分钟内和5分钟内为合格;信息完整性要求,主要看是否标注气象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

“网站平台在对法规的理解、满足用户使用、保证用户体验和依法规范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徐磊说。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处长李晓露说,制作、传播气象信息,若涉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等严重问题,则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然而,这项规定也被部分网站、App忽略。部分传播气象信息的网站平台,只在网信办备案但没有在北京市气象局备案。

“依法进行传播,依法备案,是网站、App必须做的工作。没有履行基础的传播义务就有罚则,网站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徐磊说。

“目前,有法律依据、有执法队伍对网站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徐磊说,网站应根据通报提出的问题,对与法律法规不符的地方进行整改。

编辑:梁霄

关键词:网络 气象 预报 信息 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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