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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二审公诉方补充大量证据

2017年11月07日 10:12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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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点

双方对适用法律见解不同

本案中,适用法律成为控辩双方焦点。公诉方认为,王鹏出售的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辩方则认为,一审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2

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检方 不懂法不应成为轻判理由

公诉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王鹏出售给谢田福的2只绿颊锥尾鹦鹉,属于受保护物种,“事实清楚且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认定”。

公诉方表示,王鹏对法律不了解,不应成为轻判理由。其中一项证据为,在国家林业局发布的《54种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名单》中,鹦形目中只有5个品种,且仅供观赏,不可买卖,小金太阳鹦鹉不在其列。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已经明确将“驯养繁殖的物种”列入刑法保护范围。


辩方 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问题

徐昕认为,《刑法》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含义是确定的,即所涉物种必须是“珍贵、濒危、野生的动物”。徐昕据此认为,野生动物指生存于野外环境、自然状态下的动物,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生活环境、生存方式、繁育方式、与自然生态的关系等方面,都完全不同于野生动物。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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