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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二审公诉方补充大量证据

2017年11月07日 10:12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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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远远超出刑法文本”,属于“扩大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本身相抵触,“有违立法本意,不应适用”。因此,一审判决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系适用法律错误。


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男子出售6只鹦鹉被判5年


徐昕表示,即便认为某些“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确有保护必要,也应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诸如大熊猫、华南虎、朱鹮等较为特殊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其物种存续高度依赖人工驯养繁殖,数量极少,确有通过刑法保护的必要,但按照这一标准,自我繁殖能力较强的鹦鹉不应在此列。“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就是,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问题。比如,《动物案件解释》将驯养繁殖的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声音

专家:更新珍贵濒危物种名单值得研究商榷

关于“鹦鹉案”,法律界尚有不同意见。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撰文指出,王鹏作为一名鹦鹉爱好者,具备鹦鹉人工繁殖和饲养技术,还经常与网友交流饲养心得,却辩称不知道所养鹦鹉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不合常理。

此外,金泽刚认为,在刑法中,一个人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却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被称为违法性认识错误。但是,无论是基于刑事政策还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几乎不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认定。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指出,部分被纳入珍贵、濒危物种名单的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合理保护等手段,其数量和种群已经大大超出了保护的范围,此时是否对珍贵、濒危物种的名单进行更新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但这种修改或更新是要通过立法环节、而非司法环节来实现。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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