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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政协委员曹叠云: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若干立法建议

2020年03月25日 10:43 | 作者:宋啸峰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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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网3月25日电(记者 宋啸峰)今年春节以来,新冠疫情蔓延,众多专家学者尤其是动物学家纷纷呼吁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但是,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如何界定?又该如何在立法中进行保护?近期,深圳市政协委员、市现代法商研究院理事长曹叠云进行了系统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简称动物法”)总计42 条,有条款之分,而无项目之设,略显粗泛。”曹叠云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该保护法第一条中指明,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并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可是如何加重处罚呢?却并无对应的标准。”曹叠云表示,这个规定,如果旨在本身建立一般性规则,可能涉嫌立法基本操作性问题。加重到什么程度?种类?幅度?权限?程序?都没有明确的标准。这给执法带来了难度。

曹叠云在梳理时发现,对于如何界定禁止交易的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指出,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并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曹叠云认为,其中国家保护的 “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依法确定种类、范围,可操作。其中“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应当实质性认定“野生”、“陆生”,相对容易操作。但是其中提到的“人工”繁养之陆生野生动物应当以立法目录制度、出具明确清单,否则难以统一执法标准。

近期的《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指出:按照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同时,比较常见的家禽家畜(如猪、牛、羊、鸡、鸭、鹅等)是主要食用的动物,依照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管理。还有一类动物(如兔、鸽等)的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所形成的产值、从业人员有一定规模,有些还在脱贫攻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都不列入禁止交易的范围。

“但是某些地方近期出台的禁食野生动物扩延至乌龟王八等非陆生野生动物渔业资源,既不符合国家立法初衷,还损害扶贫事业与渔业产业发展,而且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防疫法、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紧急系统应对性修改的统一部署。”曹叠云建议这些地方出台相关规定应该科学严谨论证,不应该随意扩大禁食范围。


编辑:张佳琪

关键词:野生动物 曹叠 叠云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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