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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制度创新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建议

2020年05月24日 17:3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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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制度创新促进灵活就业发展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民革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滨海新区政协副主席、民革滨海新区区委会主委 蔡庆锋

蔡庆锋

5月15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就业优先政策要全面强化。我认为,后疫情时期要高度重视发展灵活就业的新就业形态,加大制度创新力度,促进和鼓励灵活就业发展。灵活就业人员从涉及领域来看,既包括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吸引大量的灵活就业从业人员,如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自媒体人等互联网平台非标准就业人员,也包括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大量低水平灵活就业群体,发展灵活就业也是未来稳就业的重要渠道。但灵活就业与正规就业相比,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等方面,有不同特点和要求。不能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

一、 灵活就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与社会保障权益缺失。新业态用工模式下的就业人员大多在患病、工伤、年老时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灵活用工人员就业和工作普遍具有灵活性和流动性,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由于“五险”统一征缴的机制、户籍地和就业地分离等因素难以享受工伤、大病医疗及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就业人员因为没有长期用工合同难以加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而商业保险难以完全替代社会保险的保障作用。

新就业形态同时也面临着就业安全风险,比如超时工作、企业逃避社保、劳动环境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支持企业灵活用工。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同时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得对原单位工作造成影响,否则原单位有权以严重违纪处理;第五十条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单位应出具证明;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劳动者入职到新单位,一律要提交原单位的解除终止合同证明的“一刀切”做法,引发的相关争议往往难以解决,严重影响了劳动力的正常市场流动。

二、 促进和鼓励灵活就业发展的建议

一是建议在国家层面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包括对现行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用工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完善。既要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但也确保不以损害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为代价,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针对前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行政手续办理给劳动力市场流动造成的阻碍,建议废除该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之规定。新招用劳动者解除终止合同的状态可以由用人单位通过背景调查等社会化服务手段掌握,而不必对所有招用人员一律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同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随着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信息化工作推进已经可以实现联网无纸化办理,无须再由立法规定。

二是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养老、工伤保险基金单位缴费部分,实现养老、工伤保险的全面覆盖,并在扩大参保群体保证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继续降低养老保险费率,降低参保企业成本,均衡企业负担,同时鼓励职工积极参保。

三是鼓励地方创新和完善现代社保政策,以适应新业态模式下的灵活就业需求。地方政府要建立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的长效机制,并列为政绩考核的核心内容和重点任务。

四是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时间、职业伤害等问题制定行业规范,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市场化服务。        

五是适应共享经济用工模式快速增长的需求,支持发展共享用工、就业保障和为灵活就业者打造线上管理服务平台。如探讨“互联网+税筹”平台,集合共享用工众包+资金结算+委托代征+个税核定等功能,完善行业运营模式和健全税务监管服务机制。


编辑: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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