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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典互动㉝ | 热议夫妻关系,委员提了哪些观点?

2021年03月21日 17:05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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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委员们在学习民法典的过程中,关于夫妻关系,委员有如下讨论↓↓↓


甲委员:

婚姻家庭编中的各章节都结合了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将性别平等理念体现在具体条款中。比如,民法典规定了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处理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时,夫妻互为代理人,无需对方授权,而代理后果由双方承担。

乙委员: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前几年,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负债另一方不知情却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被负债”的案例不少,由于当时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清,一些地方法院判决由不知情的一方承担债务,造成她们权益受损。这次草案规定明确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的发生。这种制度的安排,有利于保障夫妻平等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切实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财产共有的原则。

丙委员: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明确且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债要共债共签,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债应该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些规定既保护了债务人,也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丁委员:

民法典规定了家庭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民法典突破了原婚姻法将家务劳动补偿限定在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也可以适用。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家务劳动上的付出普遍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通过立法承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同,是保障女性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有力措施。

戊委员:

我认为还应扩大家务劳动补偿提出的时间范围,民法典规定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这样事实上损害了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财产权益。建议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纳入提出劳动补偿要求的时间范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根据其劳动的时间和强度、参考当时的社会经济水平以及配偶的收入等方面来提出补偿要求。

己委员:

我来谈谈家庭成员间的男女平等,这应该包括平等的人格权、财产权、继承权、教育子女的权利等。在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下,妻子婚后不用跟从丈夫的姓氏,妻子生了孩子后,丈夫也可以休产假在家照顾孩子,丈夫休产假的规定已在多地开始实施。

庚委员:

其实,所谓的丈夫休产假应该叫“陪产假”或者叫“护理假”。国家没有对陪产假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在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实际规定。最短的陪产假有7天,最长的则有1个月之久,多数地区的陪产假为15天。

辛委员:

我来谈谈家庭暴力,我认为家庭暴力除了动手打人之外,应该还包含其他引起人恐惧的威胁性行为。比如2014年最高法公布的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个案例的被告将一只裹着白布的篮球挂在家中的阳台上,且在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字句,还经常击打篮球,从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感,该行为应构成精神暴力。

申委员:

婚姻中还有个问题不能忽视,就是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夫妻忠诚协议尽管不被鼓励,但是我认为这也让民法典中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宣誓性法条,通过忠诚协议的形式被落到了实处,对维持婚姻家庭关系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编辑:李敏杰

关键词:夫妻 委员 规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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