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论文件>协商民主协商民主

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政治基础探析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李红梅 | 来源: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二、 民主协商是

  人民政协的重要原则

  协商,是指协调、商议以至达成共识。协商精神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源远流长。古代政治提倡“和而不同”、“政通人和”,讲究“兼容并包”、“求同存异”。这些理念对中国现代民主政治,特别是人民政协的创建和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这使协商精神在中国现代民主制度中得以正式体现。周恩来把协商作为新民主的一个重要特点给予肯定。他指出:“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协商这两个字非常好,就包括这个新民主的精神”。协商不仅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人民政协存在的重要依据。早在1949年政协会议召开前,周恩来就曾对政协代表说明:普选以前,政协代行人大职权,普选以后政协全体会议不再代行人大职权,“但是它仍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存在,国家的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协商。”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后,毛泽东专门召开党派座谈会,阐述人民政协作为各党派的协商机关存在的必要性。周恩来还进一步提出,在政协任职必须具备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学会民主协商,善于运用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民主协商依然是人民政协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最为显著、最为集中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是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内部的政治协商,邓小平强调:“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互相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协商作为人民政协发挥民主作用的重要方式,2006年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得以集中体现。文件将政协的协商与人大的选举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赋予其更加重要的使命。

编辑:刘爱梅

01 02 03

关键词:人民政协 协商 民主 政治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