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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政治基础探析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李红梅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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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人民政协协商民主

  具有自身特点

  人民政协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通过协商发扬民主是其重要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通过协商的方式发扬民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运用还是比较普遍的,包括党际交流、人大立法、政府行政和社会治理等。人民政协的协商式民主具有既不同于西方协商民主,也有异于中国其他协商形式的特性。

  一是统战性。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一届二次全会上指出,人民政协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界人士的伟大的统一战线的政治组织,在全国人民中有很高的威信。我们必须巩固这种团结,巩固我们的统一战线,领导全国人民稳步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从中可以体会到,人民政协成立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全国人民的大团结。人民政协是大团结、大联合、大统一的象征。可以说,团结、统战的任务一直贯穿人民政协工作的始终。特别是在目前社会转型期,人民政协更需继续发挥团结作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整合不同利益主体,团结一切积极因素,围绕国家的发展目标而奋斗。

  二是党派性。毛泽东曾说:“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因此,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现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要合作就要有各党派合作的组织,这就是人民政协。在人民政协,各党派政治平等、机会均等,求同存异、体谅包容,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合作共事,以政党名义发表意见,提出提案,开展活动,扩大社会的有序政治参与。与此同时,各党派还通过政协的民主协商开展批评,互相监督,促进政治的和谐稳定。

  三是咨政性。人民政协建立之初是代行人大职权,负建国之责,“一切大政方针,都要经过全国委员会协议,然后建议政府施行”。人大成立后,人民政协仍然以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而存在,国家大政方针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尽管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通过“提建议”影响政治决策彰显其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政协的“咨政性”由来已久,并随着政协职能的完善而逐渐强化。发展至今日,人民政协的主要工作大都以“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进行。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体现出的统战性、党派性、咨政性特点,既与西方政治体制中自由选举、党际竞争、轮流执政有着本质的区别,也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选举、民主表决有所不同。人民政协的本质属性和运行原则,体现了政治民主、协商议事、整合利益、共识决策、制约权力等协商民主理念。人民政协民主协商所具有的特性,蕴含着平等参与、公共理性、共存共赢、求同存异等价值。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政治基础。

  (作者系人民政协报社社长)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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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政协 协商 民主 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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