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论文件>协商民主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

——访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原副校长李君如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赵彤 樊慧赟 | 来源: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从协商民主的角度来研究人民政协,既要研究人民政协的历史和历史经验,又要研究人民政协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协商民主方面积累的新鲜经验;既要研究政协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时创造的各种做法和成功经验,又要研究委员履行职能时在民主程序和民主监督上存在的问题;既要研究政协委员在协商民主中创造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成功经验,又要研究界别协商等已经提出但还没有成熟经验或尚未提出的各种新的协商民主做法;既要研究政协委员怎么样在协商民主中发挥主体作用,又要研究怎么样把政协委员提出的真知灼见,特别是一些未雨绸缪的或者同现行政策不同的真知灼见,能够通过更高层次的对话和协商直接影响决策,实现协商民主效果的最大化;既要研究在政协平台上政协委员更好地开展对话和协商,又要研究政协委员怎么样走出政协大门、走进社会,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环境中推进公民对话和协商;既要研究已有的政协委员怎么样发挥积极作用,又要研究政协委员的产生和构成等推进协商民主的基础性条件。总之,从协商民主的新视角研究人民政协,有许许多多的新课题、新话题,可以开辟出人民政协理论和实践研究的一片新天地。

  需要强调的是,十八大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任务。其实质,就是要在制度上推进协商民主,即以此为重点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因此,从协商民主这一新的视角来研究人民政协,特别是通过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来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制度,不仅对于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对于十八大后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大的、直接的、可操作的意义。

  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来研究,可以更好地完善人民政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记者: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在此之前,有一个重要的前奏,这就是我们在研究人民政协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两会”制度的过程中,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从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入手研究人民政协,应该怎样把握?

  李君如: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有两种重要形式的论断,是江泽民在1991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提出的;2006年,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这一论断写进了中央文件。后来,在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白皮书中,在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11号文件中,把这两种民主形式称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把它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色之所在。

  当然,协商民主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而不仅仅是政协实行的民主,也不是说政协不需要选举。同样的道理,人大实行的主要是选举民主,并不是说人大一点都没有协商民主,也不是说除了人大就没有别的选举民主。但是从人大和人民政协各自承担的历史任务以及它们的运作方式来看,人大主要实行的是选举民主,人民政协则是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主要形式。因此,研究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可以以人大与人民政协的关系为案例;研究人民政协怎么样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也可以从人大与政协所实行的这两种民主形式的关系中加以研究。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人民政协 研究 选举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