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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的实效性

2014年02月12日 10:07 | 作者:胡汉民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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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升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员制度实效的几点建议

  一是统一思想,派受双方形成共识。对于政协民主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党和国家领导人都曾作了充分的阐释。“为什么要让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呢?这是因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大家知道,主要监督共产党员的是劳动人民和党员群众。但是有了民主党派,对我们更为有益。”(毛泽东)“民主监督,就是在共同政治准则的基础上,互相提意见,作批评。中国共产党居于核心领导地位,尤其是需要来自广大群众包括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监督。这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防止党和政府脱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都有很大的好处。”(邓颖超)民主监督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须做而且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县市基层政协而言,要克服“畏难”情绪,积极大胆履行监督职能,力争做出成效。对于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来说,要充分认识到,民主监督这样有组织的外部监督,对搞好自身工作有百利而无一害,是纠正自身工作失误的保障,应该自觉接受监督。只有形成共识,民主监督员制度才行之有效。

  二是好中选优,规范民主监督员的选派工作。要做好任何工作,关键是在人。同样,政协民主监督是否切实有效,民主监督员素质的高与低,关系密切。因此,各县市政协要认真做好民主监督员的选派工作。首先,要实行统一选派,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民主监督员都由政协统一选派。其次,要反复协商,好中选优。要挑选平时善于思考、敢于直言、愿意做监督工作的政协委员担任民主监督员。切忌将担任民主监督员作为一种待遇,更不能让想借机谋私利的人担任民主监督员。力求民主监督员既有“能力监督”,更要有“魄力监督”。其三,要因岗制宜。要针对不同部门工作实际,挑选一些熟悉相关工作,有相关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的委员去当监督员。如到司法机关担任民主监督员,要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工作,在知识结构、能力水平上适应其监督工作。

编辑:刘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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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主监督 监督员 政协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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