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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难

2014年05月09日 10:18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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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始,政协是一种建国方式,重庆政协流产了,北京(北平)政协成功了。有一种逻辑本来也是说得通的,即既然政权是由武装斗争取得的,胜利的一方就有充分的理由自己组建新国家。但是,中共选择了通过政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的方式。这一选择所体现的,就是对民主的要求及真实实施,而实施的过程也就是一种基本制度的创建。《共同纲领》作为代宪法当然是一个过渡,但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后,政协不仅没有被废除,而且和人大同时成为国家政体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种情况再次表明,政治协商是坚持和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形式之一。因此,从逻辑上讲,政治协商制度包涵了依据国体和政体特性对各大政方针进行监督的旨向,不仅这种监督具有民主性质,而且监督的具体职能确定和方式选择也必须以政治协商的民主旨向为前提。

  根据上述道理就不难理解,政协的民主监督职能是从属于政治协商制度旨向的。因此,问题的困难主要在于,从理论上讲,民主监督主要侧重的是其监督的特性,从而在实践上既不能让它和基本制度的协商旨向相抵触,也难以为它安置相对独立的权限。比如,从否定的角度讲,要求决定权就可能与“协商”的本意相矛盾。如果从肯定的角度讲,在现行的做法中,诸如定期和重大事项的协商、以及提案、建议、信息、考察等就是具体的监督形式。但是,这些监督形式在功能和机制等方面都是协商性的,也就是说,不仅仍然看不出民主监督的独立意义、专门职能和运作机制,而且往往更难以看出监督的实效所在,至少是实效的针对性不强、甚至含糊不清。

  二、 多党合作的制度旨向与民主监督

  就作为政协主体构成的一部分来讲,民主党派在政协中的民主监督问题的原因大致同上,但作为独立的政党,它们的民主监督问题又有与政协不同的特征。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主体构成,政党和政协是由同一句完整的概念来表述的,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至少,这种表述本身就表明了政协和党派在民主监督方面的内在联系。不过,就本文所论问题来讲,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并列表明了理解和分析党派民主监督职能的两点前提。其一,多党合作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政治协商;其二,政治协商是一项专门的基本政治制度,各法定的政党是构成这个制度的主要主体。

  根据上述前提,民主监督的性质是由多党合作的需要生发出来的,但其职能的合法性却是作为多党合作的结构依据而具有意义的。理论上对此一直缺少自觉性和相应研究,所以也就难以看出产生民主监督“老大难”境况的根本原因。作为民主政治,多党合作当然要“长期共存”,而这样做的一个基本功能就在于“互相监督”,所以这种监督也就具有了民主特性。但是,由于缺少对这个功能的机制性规定,“互相监督”事实上成了“长期共存”的结构性制度依据。“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只是一种政治态度,它再次突出的应该是互相监督的必要性和道义性。因此,民主监督虽然在性质坚持上具有制度层面的确定,但作为一项职能,其具体内容和运作机制往往取决于随机的政治需要。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民主监督 制度 监督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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