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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难

2014年05月09日 10:18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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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括地说,由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基本制度的旨向规定,党派的三大职能并不是处于同等位置的。相对说来,政治协商主要是功能性的,包括党派独立进行和在政协内进行;参政议政主要是结构性的,体现的是具体政党对于政权(广义的,包括政府及其相应的职能部门)的参加;民主监督也是功能性的,但其功能实现并没有确定的规范,而更多是由前两项职能来体现的(这一点与政协的情况大体相同)。因此,民主监督的功能定位是在普遍性上具有意义的,实际效果往往体现在制度本身及其各项工作中,难以有其独立的职能形式。

  其实,现在理论界有一个普遍的误解,就是把属于亚制度层面的党际关系混同于刚性的制度构成。制度总是有其基本的构成主体和功能旨向,比如在多党合作制度中,构成主体就是法定的和排他性的政党(即中共和八个民主党派),功能旨向主要包括中共的领导和党派的参加、这些政党主体之间的政治协商、某一类政党(即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等。民主监督当然也具有功能旨向,叫做互相监督(或者主要是民主党派监督共产党),但是,这种旨向作为党际关系(即合作)的结构依据是清楚的,而实际功能却是从属于合作制度旨向的。因此,在党际关系上讲,民主监督的逻辑是对九个政党的整体结构具有意义的,而作为某一类政党(即民主党派)的专门职能,民主监督只是在政党体系内部分工的意义上成为亚制度性的构成要素。

  由于上述误解,实际工作中很多问题就难以解释。比如,如果按照文章开头提到的要求,为民主监督安置制度上的针对性职能权限及相应的组织程序,那就有可能与中共领导、党派参加的合作制度产生逻辑矛盾,或者导致政治成本、甚至政治浪费的增大。又比如,如果这种制度安置的主要根据在于党派监督中共,那么从理论上讲,就很难在实际功能上把民主监督与多党制区别开来,或者存在党派把自己放到反对党或在野党位置的危险,因为在多党制那里就是这样监督的,不过它更应该叫做政党监督而不是民主监督。

  三、 更多的困难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并不等于民主监督在政协和党派的制度安置就不成其为问题了,相反,它仅仅为分析相关原因提出了一种思路,而且,如果原因真的主要如此,那么“老大难”问题的破解可能会因此而更加困难得多。这样讲的道理很简单,即一方面民主监督在职能权限、内容专属以及运作机制和实效针对等方面的问题依然存在,但另一方面又不能超越制度旨向为民主监督做制度性安置。进一步说,即使可以在运作机制方面对民主监督做对象性的职能规范,那么,民主监督本身也可能由于与法律、行政、舆论、社会等对象性监督同属一样的分类根据或标准而失去其独立存在的意义,至少从理论上讲是如此。

  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共迎新春时,指出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他说,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事实上,这番话再次突出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制度旨向,而对尖锐批评的容纳所体现的主要也是一种政治品格和政党气度,并不等于民主监督本身是否真实有效。同时,习总书记也对民主党派提出了加强自身建设以及提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水平的要求。然而,党派自身建设也存在很多直接影响到民主监督的问题。比如,在党派后备干部培养的体制、机制、标准等方面,如果继续突出行政级别取向,坚持监督的民主性质以及相应的民主监督创制将愈加困难。又比如,如果民主党派趋同性的状况不能合理改变,那么即使民主监督有了好的方式,八个政党都来做同样的监督也可能是一种浪费。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民主监督 制度 监督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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