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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监督的制度安置及其困难

2014年05月09日 10:18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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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比如”说的主要是民主党派方面的情况,不过就民主监督问题的“老大难”来讲,其道理在政协也大体相同,所以就不再重复分析阐述了。

  其实,从机构的名称就可以看出政协和党派在民主监督方面所共有的非对象性,或者说民主监督职能对于相应制度的整体从属特征。和中共一样,政协和党派的机构名称是功能自为的,也就是主体性质在前(中共或政协、某党派)、各地和各级组织在后;比较起来,人大和政府的机构名称都是级层所属的,也就是各地和各级的行政区划在前、主体性质(人大或人民政府)在后。或许,名称的表述只是一种习惯,但也说明了组织或机构的性质区别。从职能上讲,中共在组织上的纵向关系表示的是“领导”职能,也就是说,除了中共自身的纵向领导,中共以外所有的组织和机构都由同一级层或级别(也就是横向)的中共组织(委员会或支部)领导;但是,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职能是横向的,却没有相应制度层面的规定来安置这种监督的横向关系,更没有针对这种监督本身在职能内容、实施权限、效用保障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因此,真实的情况是,所谓“民主监督”不过是在空泛的意义上表示所要、以及实际上的监督是“民主”性质的,至于这种民主性质的“监督”内容、程序、实效以及考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显得莫衷一是、不得要领、实效随机、规范难寻。(孙津  致公党北京市委原副主委、北京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会特邀理事)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民主监督 制度 监督 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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