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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定位及关键环节

2014年05月21日 16:08 | 作者:张献生 吴茜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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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定位及关键环节

  ■从肯定“协商”是一种民主形式,到完整提出“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再到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发展演变的过程,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逐步形成和确立,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由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相关民主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位置所在。

  ■应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本定位,更好地发挥其民意表达、利益协调、决策参考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把协商理念和形式渗透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好地满足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的需要。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中共十八大第一次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这个重要命题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探索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成果,充分彰显了坚持人民民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信自觉。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根植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实践,而又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相比较而存在;发展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江泽民同志提出的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而又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完善,其内涵和形式都赋予新的意蕴;着眼于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而又需要人民政协充分发挥“重要渠道”作用,并不断拓展和丰富协商类型。因此,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不可避免要研究、把握和回答三个基本问题:其一,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是什么?其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定位是什么?其三,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其关键环节是什么?这三个基本问题,反映了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制度属性和价值属性,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根本方向,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目标紧密相连、息息相关,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社会主义 民主制度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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