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论文件>协商民主协商民主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定位及关键环节

2014年05月21日 16:08 | 作者:张献生 吴茜 | 来源:人民政协报
分享到: 

  一、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传统文化的根源,有新民主主义时期政治协商的尝试,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也有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借鉴,但归根结底是探索、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产物。因此,研究和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应从其与我国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特点和根本要求的联系上,把握其本质属性,认清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本质区别,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成功召开为标志,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协商建立新中国,正式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完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历程相伴随,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创造的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协商方式,到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探索完善的政治协商、立法协商、行政协商、社会协商等多种形式,协商民主在全国范围、在各个层次广泛运用。可以说,协商这种民主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一大创造和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特征,也是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

  第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以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为取向。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是为协商而协商、为表达而表达,也不是以此体现决策的合法性,而是扩大各界人士的政治参与,实现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其主要价值取向是促进民主决策与科学决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决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协商不能离开决策。通过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确保党和政府决策中能够听到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接受各方面的民主监督,确保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能充分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同时,协商民主与决策的内在联系,也决定了协商本身不等于决策。协商民主是人们就关心的重要问题表达意愿、行使权利,而不是集体审议、民主决策;是达成和增进共识,而不是通过和执行共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之于决策,不是赋予合法性,而是增强科学性,提升其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辅相成。社会主义民主具有丰富内涵和多种实现形式,既在行使国家权力上体现,也在实现公民权利上反映;既坚持多数决定原则、尊重多数人选择,也坚持求同存异原则、兼顾少数人意见。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实践中,不仅实行了选举这种民主形式,还探索了协商这种民主形式。我国社会主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不是非此即彼、相互对立,而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都是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前者强调少数服从多数,后者强调不同群体的交流沟通,二者的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度和深度;都是为了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前者主要体现为行使国家权力,后者主要体现为表达民主权利,二者的结合能够有效弥补各自的不足;都是为了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前者侧重于投票表决的结果,后者侧重于理性讨论的过程,二者的结合有助于以高质量的民意促进高水平的决策。特别是选举与协商往往互相渗透,选举中有协商,协商中有选择。每年的全国两会紧密衔接、相继召开,就是我国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互相配合的重要体现。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社会主义 民主制度 形式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