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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性质定位及关键环节

2014年05月21日 16:08 | 作者:张献生 吴茜 |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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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定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从肯定“协商”是一种民主形式,到完整提出“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再到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发展演变的过程,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念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逐步形成和确立,标志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由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民主制度,而且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相关民主制度的联系与区别,进一步明确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位置所在。

  协商民主是探索和发展人民民主的重要产物。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开端,采取的就是协商建国的民主方式。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把人民民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1987年,十三大明确提出,要建立高度民主、体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必须逐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这是第一次把协商的内涵从政治领域扩大到社会领域。1991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第一次从社会主义民主实现形式的高度来定位协商,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发展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确立了新时期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路径。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第一次确认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强调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从这个发展过程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实践发展中,已经不仅仅只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党际协商所承载的政治意义,而是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更多负担起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加强沟通交流、协调多元诉求的民主意义。十八大报告第一次把协商民主从一种民主形式上升为一种制度形式,其着眼点是在总结历史经验和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的基础上,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立足点是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落脚点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可以说,协商民主之于人民民主的伟大创造和独特价值,决定了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高度来定位、来推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我国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既相联系又有明显区别,是社会主义民主独具特色、极具活力的重要构成。这一民主制度,既不同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有别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实际上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协商 民主 社会主义 民主制度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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