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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背后:政府发力建设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

2014年09月02日 08:51 | 作者:李彬 | 来源:人民政协报-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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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方式的重大变革

  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这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比简单的处罚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监管,更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

  “如果让我来讲,这就是一次重大的改革,对于我们多年来监管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也是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一个重大改革。”8月26日,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张茅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就《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做了说明。

  他表示,《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减少对企业直接干预,从依靠行政监管手段向注重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的转变。

  “《条例》围绕企业信息公示进行制度设计,其核心思想是突出‘信用’在市场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张茅说,通过年报和信息公示这种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比简单的处罚可能更重要。因为它不仅是政府监管,更是一种企业的自律、行业的自律。

  在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赵晓看来,《条例》实质上是政府传统监管方式的一个重大变革。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市场体系,其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途径和渠道应该是公平的。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意味着建立透明的信息制度与政府监管相结合,让企业的行为、市场的交易真正置于市场交易各参与方的监督之下,这样,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才能实现,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为核心的现代市场体系才能完善。”赵晓说。

  刘俊海也认为,《条例》将企业公示信息监管的重要性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在此前,一些部门抱着审批权不放,现在实行“宽进严管”,政府职能更多体现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上。同时,将企业的失信违法行为纳入公示体系,尤其是连续违法的企业,其信用体系就会有“污点”,相关部门可以对其进行重点监管,有助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

  不过,在他看来,仅有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还不够,要想构建一个完整而有效力的企业诚信体系,需要商务、工商、海关、税务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在信息共享、不良行为惩戒、优秀企业奖励扶持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合力,才能使企业的信用体系更加完善。

编辑:罗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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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信息 制度 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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