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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准绳

学习《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

2015年09月25日 08:52 | 作者:张献生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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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关于统一战线的党内法规。它系统总结了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统一战线的实践经验,深刻揭示了统一战线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着眼实现党的总目标总任务,服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自身科学发展,从组织领导、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到各领域统战工作都进行了科学规范,为新形势下深入推进党的统一战线事业提供了有力指导,为统战工作有序开展和创新发展明确了基本准绳,是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统一战线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

  统一战线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的全面继承

  1922年中国共产党的二大作出《关于“民主联合战线”的决议案》以来,统一战线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三个历史时期,经受了各种复杂环境和艰苦斗争的严峻考验,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中形成了十分丰富、弥足珍贵的优良传统,奠定了党指导和规范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坚实基础。《条例》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法规,集90多年党的统一战线发展之大成,聚各个时期实践成果和基本经验之精华,凝结为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原则和科学规范。

  坚持和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统一战线的根本原则,设置统战工作部门是实现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组织保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开始设立统战工作部门,并于1939年1月在延安设立中央统战部,各局、各省委、各特委等也建立健全了统战工作部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组织建设不断制度化、规范化,中央和县级以上党委设置统战部,统战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工青妇等人民团体等专设或合并设立统一战线工作机构,乡(镇、街道)党组织设立专职或兼职统战委员,保证了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继承全党做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根据党对统一战线领导和加强统战部门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党委设置统战部,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街道)党组织应明确专人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中央和省市两级党委派出机构,统一战线工作任务重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委,应设置统一战线工作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应明确相关机构负责统一战线工作”等。总结党对统一战线领导的实践经验,从7个方面规范党委的领导职责,并明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统一战线工作第一责任人”。着眼坚持和完善党对统一战线工作领导体制,明确“省级党委统战部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市县两级党委统战部长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或兼任”。

  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条例》对统一战线长期实践形成并经过历史检验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进行系统梳理,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固化。如多党合作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民主党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性质,对党外知识分子“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方针,民族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根本要求,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方针,工商联“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的基本特征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主题,党同党外代表人士合作共事要“保证党外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港澳台侨统一战线工作的有关原则要求等,都在《条例》中作了规范。

  坚持统一战线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统一战线各领域工作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和创造了具有鲜明统一战线特色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成为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功能作用的有效手段,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如政党协商的“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的主要形式,民主监督“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方式,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五个认同”,对宗教界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要“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信誉”,党外代表人士培训要“坚持政治培训为主”,加强“实践锻炼”等,《条例》都作了总结规范,使其更加科学和完善。《条例》还对党委有关部门在长期实践和不断完善中形成的一些工作程序和协作配合机制进行了科学规范,为实现统一战线成员有序政治参与、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了准则和依据。

编辑:孙莉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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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统一战线工作 准绳 政策 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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