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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探索应继续推进

2016年03月14日 22:34 | 作者:姜明安 | 来源:观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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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检察机关2015年的工作时指出,自2015年7月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和对违法行政行为监督的制度。“根据党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以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为重点,在13个省区市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对325起案件启动诉前程序,向相关行政机关或组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履行职责。相关行政机关已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224件,相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6件。对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的,山东、江苏、广东等地检察机关已提起公益诉讼12件。贵州省锦屏县7家石材公司长期违法排污,县环保局两次收到检察建议仍未履行监管职责,县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县环保局行为违法。该县认真整改,责令相关污染企业停产整顿,并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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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是非常有益和非常值得在全国逐步推开的制度,在全国全面推行这一制度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明确将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确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当然应当具有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权限和责任。只是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以这种监督的权限和责任。今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应增加此种授权,为检察机关的探索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编辑:秦云

关键词:检查机关 行政违法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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