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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探索应继续推进

2016年03月14日 22:34 | 作者:姜明安 | 来源:观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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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方式,笔者认为可主要采用五种方式:

其一,通过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其二,通过向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对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机关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对监督对象作出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理。其三,支持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其五,对于可能导致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利益重大紧急危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检察机关可申请法院发布强制制止令或强制执行令,检察机关将法院指令交付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应立即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立即实施依法应实施的行政行为。

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程序,立法对检察机关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程序设计应根据不同的监督方式作出不同的设计。例如,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自然不应完全同于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后者必须参考《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前者则无此种必要。

作为各种监督方式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可考虑下述要求:

立案审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相应事项符合监督条件的,应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有属于其监督范围的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的情形,需要调查核实的,应采取相应方式调查核实。如调阅、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证人;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

督促纠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行政机关确实存在违法行政行为或违法不作为的,应先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行政机关拒绝纠正的,再启动其他监督方式,如提取行政公益诉讼等。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秦云

关键词:检查机关 行政违法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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