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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利用影响力受贿”这只魔掌

2016年08月03日 11:21 | 作者:虞舜客 | 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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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家人亲戚、秘书司机、老下属等,利用这一层特殊关系来谋利的案件屡见不鲜。这种行为在刑法中有明确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今年以来,不断公开的相关案件也在警示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2日《新华每日电讯》)。

此类案件之所以频发,主要原因还在于这些领导干部自己身上。领导干部也是有血有肉之人,而非不食人间烟火之神,他们的“身边人”,无论是家人亲戚还是老同学、老同事、老战友、老领导、老部下,因为在工作和生活中形成的特殊关系,相互之间的感情可想而知。尤其是家人,时时处处让领导干部获得归属感、支持感、信任感和舒畅感,快乐与之共享,痛苦与之分担———正因如此,家庭最易成为“避风港”,原则常常在亲情面前变通,底线往往在亲情面前弃守。难怪一名贪官在忏悔时说:“什么关我都可以挣扎着过,可就是亲情关过不了,想起‘血浓于水’,想起他们曾经的‘患难与共’,我就会软下心来,默认他们的‘伸手’行为。”

领导干部被“身边人”利用,有时更是侥幸心理在起作用。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反正不是家里人也不是亲戚,只要自己不得好处,帮他们疏通关系、打个招呼办点事,也无关紧要。殊不知,这些“身边人”就是“特定关系人”,也正是利用了与领导干部的特殊关系,因而才利用其“影响力”而为自己谋利。为了持续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力”,这些“特定关系人”就得从这些领导干部身上打开缺口、撬开“门缝”,“绑架”他们———就此而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与领导干部家里人和亲戚受贿并无二致,且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

解铃还须系铃人,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将严管常管、管住管好“身边人”作为自己廉洁自律的首要责任。如果连自己的“身边人”都管不住、管不好,组织和干部群众又怎么相信你管得住、管得好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对于“身边人”的那份特殊感情,谁都可以感受和理解,但工作中,特殊感情绝不可以成为特殊介入的理由。换言之,特殊感情姓“私”,而工作姓“公”,公与私不能混为一谈。

曾主管国家经济工作长达26年的李先念同志,不许孩子经商。李先念同志的小女儿李小林说:“我父亲教育子女,非常严格。他对外人,比对我们宽容。我爸爸就是要求我们做普通人的工作,不能当官,不能赚钱,更不需要出名,把工作做好就可以了。这就是我们的家风。”家风很重要,领导干部若能管得住、管得好家里人,相信其也能管得住、管得好其他“身边人”。

对领导干部而言,从某种程度上说,老同学、老同事、老战友、老领导、老部下未尝不是朋友关系,个人之间的“利益之交”最好还是摆到桌面上讲明白,千万不要顶着友谊的名义,更何况是发生在“公私之间”的利益问题上。互相尊重是第一美德,而必要的距离又是尊重的前提,领导干部个人当然可以帮助朋友们解决困难和问题,但不能动用公权,不能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作为领导干部的真朋友,也决不应该利用其“影响力”获利。否则,没有了“必要的距离”,逾越了公与私的界线、法与纪的红线,朋友关系异化成铜臭味十足的“油水关系”、金钱关系,不仅“互相尊重”荡然无存,久而久之,还能做得成朋友吗?

斩断“利用领导干部影响力受贿”这只魔掌,除了完善制度建设和加强权力运行中的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要不忘初心、严格自律,不为“生态”所染、不为“氛围”所乱、不为“情绪”所惑,对任何来自“身边人”谋利的出格要求坚决说不外,用法律来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名,则更能有效摒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的侥幸心理。或许,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和“影响力”的内涵和外延,还有待通过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作出全面解释和认定,但对于抑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其积极意义当不言而喻。(虞舜客)


编辑:刘文俊

关键词:利用影响力受贿 贪污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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