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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党侯一平:对网约车的监管不要用力过猛

2016年10月14日 14:21 | 作者:侯一平 | 来源:农工党四川省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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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两年时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终于2016年7月28日出台,自2016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10月8日,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个省份都公布了各自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意见稿》,由于这些政策对网约车的要求细化到了牌照、排气量甚至是车辆轴距、车长以及车主户籍等方面,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网约车新政”。10月9日,天津等多个城市相继公布了《网约车实施细则意见稿》,对于网约车数量众多的成都,出台网约车实施细则已是必然。我将根据北京等地公布的《网约车实施细则意见稿》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成都更好地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及规范网约车的发展提出一些建议。

一、 关于网约车的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的技术标准已准备相关规定,成都市对网约车的技术参数进行规定应与之相适应,但因上位法规范并未正式出台,现在对技术要求进行立法不利于规范的稳定性。同时,出于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简政放权,发挥市场作用的考虑,在符合《暂行办法》硬性标准的情况下,本人建议成都市对网约车的规定应减少或不作出车辆技术参数的具体要求,由网约车经营平台对此进行管理。北京等地对网约车设置过多的门槛,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本来去除的一些条款,设置在实施细则中。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虽然从表面上来看是为了更好地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其在网约车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的规定违反了交通运输部等部门最初的改革意愿,实质上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因此,我建议在草拟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时,对网约车的监管不要用力过猛,一些必要的监管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的交通压力,并保证网约车的服务质量能够有保障,但是过度的监管不但将直接导致许多网约车司机失业,而且还有可能引发更多的问题。

第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至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如果没有制定法律,则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还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除此之外,国务院部委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政府规范性文件更是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北京、上海、天津的实施细则作为规范性文件,通过户籍来限制司机跨地域经营,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设定机关的规定。

二、 关于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

虽然上位法将网约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下放给地方政府,但是本人认为成都市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定应在上位法所设置条件之外应适度放宽。成都市作为开方性都市外来人口数量多,且本身对网约车的巨大需求,设置户籍限制不利于群众对于城市交通个性化选择,同时也人为干预了市场供应,可能造成群众出行成本提高,引起群众的不满,因此,本人认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户籍不应有限制,出于对驾驶员管理的考虑,可以规定驾驶员需办理成都市居住证。此外,通过户籍这一手段来限制司机跨地域经营还直接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的规定。因此,我认为在草拟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时应当在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前提之下结合成都本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监管制度,真正达到切实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妥善有效规范网约车的目的。

北京、上海等地的网约车实施细则要求网约车司机必须具有本地户口,即如果没有本地户口就不能从事网约车运营,这必然将导致没有本地户口的网约车司机面临失业,涉嫌违反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网约车的本质是共享经济,网约车司机户籍的限制,将直接导致网约车的减少以及网约车价格的提升,增加乘客的出行成本,影响乘客的出行。因此我建议在制订成都网约车实施细则时不要走“回头路”,避免政府为了保护本地出租车系统的利益而用一系列的规定来提高网约车车辆价格、复杂网约车的审批流程,减少潜在司机的数量。我们应当在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以及网约车新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对网约车车辆以及网约车司机等方面进行更为灵活的管理,让保证网约车服务质量的同时让公众享受到更多政策红利。(作者:成都市政协副主席、农工党成都市委会主委侯一平)

编辑:韩静

关键词:农工党 成都 网约车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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