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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2016年11月03日 17:24 | 来源: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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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第六条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编辑: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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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举报 价格 主管部门 交易 效率 物价 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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