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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企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 加强全员绩效考核

2018年05月26日 07:37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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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5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意见表示,要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加强全员绩效考核,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切实做到能增能减。

12月8日,山西太原,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货币。当日,来自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数据显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6.6218,较前一交易日下行23个基点,至此人民币中间价“十连跌”。<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中新社</a>记者 张云 摄

资料图:银行工作人员清点货币。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意见要求,主要从三方面着手,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编辑:杨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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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资总额 企业 预算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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