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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者被判刑25年
新华社济南10月16日电(记者 王志)在山东各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刑事犯罪219起,造成有的被害人实施自杀行为;“套路贷”放款近500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收获2000余万元;人数众多、行为恶劣、后果严重……15日,山东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宣判,组织者李鲲鹏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介绍,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各市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并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亲属实施自杀行为、有的被害人辍学或失业等严重后果,在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李鲲鹏有期徒刑25年,判处王宏鹏有期徒刑24年,判处陈上帅有期徒刑22年,并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5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完)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组织 社会性 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