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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行政复议共同被告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河南省委会副主委,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

2020年06月10日 10:07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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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做行政诉讼的共同被告存在较大问题。一是不符合诉讼原理。复议机关作为行政纠纷的裁决者,其本身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而被告是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复议法规定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有悖诉讼原理。二是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来看,没有这种制度设计。三是从制度成本来看,这种让复议机关当行政诉讼被告的制度安排,极大加重了复议机关的应诉负担。为此建议:

一、 取消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有关复议机关做行政诉讼被告的规定。行政复议法涉及复议机关被告问题的规定共有三条,即第五条、十四条和三十条,主要是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规定。从现在来看,涉及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条款均没有保留价值,建议废除。行政诉讼法涉及复议机关被告问题的条款主要是两条,即第二十六条和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可以完全废除;第二十六条中涉及复议机关当被告的规定建议废除。

二、 增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就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做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考虑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框架设计。

三、 一并解决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复议法规定行政机关最终裁决条款,不符合司法最终裁决的司法原理。

四、 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联动修改。

编辑:付振强

关键词:复议 制度 机关 行政复议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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