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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数百医生静坐抗议医闹 全国政协常委为杜绝医闹开“药方”

2014年08月22日 10:19 | 来源:人民政协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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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绕举证责任的医患博弈

  倘若说医疗鉴定改革让医疗机构大为不爽,侵权责任法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方面的改革,则让医疗机构满心欢喜。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此,董文勇解读为是对医疗纠纷“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原则的回归。

  张赞宁介绍,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患方因诊疗活动受到损害时,须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这与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4条第1款大相径庭。该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款在司法实务中也被广泛理解为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刊了解到,该原则的出台,有过长时间的利益博弈。

  最早就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做规定的是1987年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法中明确,患者诉医疗机构,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法院不予受理。

  这也造就了上世纪90年代的医疗纠纷乱象:卫生部门接到患者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后,首先让医疗机构出具书面意见,但部分傲慢的医疗机构迟迟不出意见,大量医疗诉讼因而在漫长而无望的等待中流产。

  患者开始在各大媒体上“血泪控诉”,这也引起公众对医院和医生的极大不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成介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确立,正是因为社会意识到要对患方权益做倾斜保护。

  但医方明显未有放弃,各种欲废止“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理由,十年如一日的加诸其身。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征医院主任医师肖湘生总结了其中两点:一是门槛降低,部分患者无事也告医院;二是加剧了“看病贵”。

  在医疗机构口中,“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近年来还成了加剧“医闹”的元凶;另一种普遍看法是,此法还加剧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致使医生心理压力普遍增大。

编辑:刘爱梅

关键词:医院 医患 医闹 纠纷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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