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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2月15日 15: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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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北京永源公益基金会理事长崔永元:
古村落保护要避免

“专家思维”和“城市思维”

传统村落保护,我们要避免“专家思维”和“城市思维”。

传统村落保护的调查应该结合实际,考虑当地百姓生活需求。在传统村落调查中,不能只关注村落建筑,还要调查村落文化、习俗等。同时,保护方案应该是供当地参考,而不是要强制执行。

另外,需要关注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村落治理的问题。其实一些乡规民约可以解决很多乡村琐碎细小,但法律很难解决问题。如果政府主动揽下过多责任,不但无法解决琐碎而具有民间特色的矛盾,还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目前,在传统村落保护中,口头文学、民间曲艺、民间戏曲等传统文化没有得到很好地传承。比如云南和顺,过分商业化使当地传统文化受到影响,朴实的民风消失殆尽。这是我们在传统村落保护中要避免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湘江实业公司董事长马国湘:
发挥社会力量在传统村落保护中的作用

当前,现代化建设尤其是城镇化的推进对中国传统农耕社会冲击很大。各方对于社会力量、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虽有一定共识,但保护资金的供求矛盾依然突出。传统村落产权关系复杂,加上现行农村产权制度所限,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严重受损。为此建议:

一、 形成多元化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资本、原住民等各方力量。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加强省、市、县、镇四级政府保护机制建设,设立专项配套资金并落实到位。设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向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由政府牵头建立荣誉档案,授予贡献者荣誉村民或冠名权。探索建立民营资本投融资机制。

二、 “输血”变“造血”,坚持传统村落有机利用,积极融入新业态。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把传统村落保护同当地旅游、文化创意、服务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把握好保护和利用的平衡点。在基本保持传统村落风貌和古民居形制格局前提下,按照实用性、舒适性要求,允许对古民居进行适当改造,形成“投资修缮—经营服务—产生效益—收回投资—投资维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 积极探索传统村落保护的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一致的保护机制。完善有关传统村落保护的法律制度,加快村落房地确权步伐。探索传统村落中私人住宅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支持投资者租赁经营。健全传统村落的认领保护制度,有关社会力量通过签订认领协议,严格遵循保护规划,在承担保护修缮义务的基础上享有古民居的居住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尝试通过股份合作制度适度利用传统村落,引入混合所有制,构建“政府+社会力量+村社主体+村民”的保护利用共同体。

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李卫东:
传统村落发展要“留住人”并“兴好业”

保护传统村落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主张是实施“活态保护”。要成功实施活态保护,就要“留住人”并“兴好业”。当前,需要在“文化制度”和“经济动力”两方面破题,使传统村落主体在村庄建设中孕育出“文化主导权”,在传统经济发展上培养起“自生能力”。

对此建议:

一、 编制“乡谱乡约”,激发文化自觉。建议地方政府拨付专项资金,扶持传统村落发掘和编制“乡谱乡约”,记录宣扬古今乡贤、乡情和乡史。

二、 绘制“文化地图”,认清传统优势。建议住建部在对传统村落统计造册基础上,设立“全国传统村落文化定位”专项研究项目,遴选出体现核心价值观的“乡音、乡风、乡艺”,绘制“中国传统村落文化地图”。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追踪平台,引导各个传统村落识别文化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 对接“职业教育”,积蓄源头活水。建议教育部在职业教育学校和应用型大学的人才培养和课程设置中,增加关于传统村落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支持传统村落建立“实习工坊”,创新“村落-学校委托培养”机制,对学生在报考和就业上给予优惠政策。

四、 铺设“推广中心”,发挥比较优势。建议文化部和国家旅游局牵头,建立“中国原产地·传统工艺品推广中心”体系。由政府提供专项补贴,滚动遴选各地传统村落的优秀工艺制品、文化产品,在全国电商、大型商场和著名景区建立“推广中心”,宣传和销售原产地工艺制品。

五、 改善乡村就业环境,保障人文永续。建议人社部门在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中设立“乡村就业人员劳动保障革新试点区”。通过试点,有效保障村落发展形成内生动力。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村落 传统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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