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十三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保护”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4年12月15日 15:52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原副署长、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李东东:
留住中华民族“集体乡愁”

一年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讲话中提到了“乡愁”,强调要让百姓“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我觉得传统村落就是中华民族的“集体乡愁”,或说是中华数千年耕读文化的乡愁。

我对留住中华民族的“集体乡愁”,提两点建议。

一、 传统村落保护,重在加强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完善制度。

当前,传统村落出现了两种危机,一是普遍呈现空巢化、老龄化境况,缺少生机和活力;二是缺少有意义的公共文化生活,村民日常生活呈现出碎片化、个体化特征。在传统村落保护方面,也存在两大突出问题:既要避免因为资金困难导致保护力度不够让古村落自然消亡,也要避免城镇化开发建设过程中对古建筑造成不可补救的破坏。

建议彰显政府责任,在国家层面加快顶层设计,切实拿出方案和扶持措施。必须针对南北方、东西部地区差异,制定不同保护措施和方案,实现制度化、常态化;还要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资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与保护。可探索建立传统村落建筑认养保护制度。

二、 传统村落利用,重在实现合理有效、示范引领、健康长久。

目前在传统村落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开发利用方式较为单一,没有解决好合理利用、有效开发的问题。现在大多采用旅游开发方式,旅游开发对保护传统村落和传统古建筑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单纯商业化旅游过度开发的内涵破坏问题。

建议相关部门联合设计“中华传统文化村落”基地,像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项目一样,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首期可分地区、分民俗、分建筑设计一百至数百家基地。随着“中华传统文化村落”基地逐步、稳步增加,相信其开发利用将更有组织、更加合理、更加有效,从而更加健康长久。

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社会主义学院院长武鸿麟:
统筹完善传统村落综合性保护体系

目前我国在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方面虽取得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得力,重自然遗产保护、轻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现象日益突出;规划工作滞后,偏离本土文化,过度开发。二是法治缺失,缺乏有效的各部门协作机制;检查监管无力,保护措施不到位。三是整合资金难,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乏力;村落小区域产业发展落后,保护支撑动力不足。为此建议: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完善综合性保护体系。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督查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尽快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完善传统村落认定和评估标准,加强全国性传统村落普查,强化保护和利用规划;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建立“文化政绩”考核机制;增强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与村民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意识;建立传统村落保护专项基金,整合资金投入;加大传统村落配套设施建设和科技投入;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利益补偿机制;形成全社会珍惜和保护中华传统村落的合力。

二、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采取有效的保护模式。目前各地对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表现为多种模式:如公路沿线自然村落修旧改造,利用村落原生态景观合理进行旅游开发,进行村落整体性保护等。应根据传统村落的生活方式、本土文化特点,保护与利用重点,予以鼓励总结推广;尽可能引导传统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和自然状态下保护,杜绝“一刀切”和“千村一面”。

三、 科学普查,连片规划,在民族地区建立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区。应通过科学普查认定,连片统筹规划,制定法规规章,出台扶持政策,在民族地区建立国家传统村落保护区,并建立相应的国家传统村落生态博物馆。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文化厅厅长张妹芝:
建立传统村落保护资金投入奖补机制

传统村落承担着历史文化传承的社会责任,各级政府在传统村落保护中有必要探索建立资金投入的奖补机制。为此建议:

一、 建立财政资金专项补助机制。鼓励支持村民对产权私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按照文物保护原则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保护维修。在项目完成并经评估验收后,当地政府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相关协议,可根据评估情况和承担的公共责任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从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享受补助者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使用、管理、开放、展示和处置等方面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 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基金。鼓励有条件的传统村落通过社会募捐、自筹、吸收投资、信贷等方式建立保护基金,可以采用“先修后补”或“事前垫资”等方式进行支付。基金对修缮好的文物和历史建筑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所得收益主要用于修缮项目的再投入,但可按适当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以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基金认购的积极性。

三、 探索实行产权转移的保护方式。对于历史价值较高、亟须进行保护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当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经费时,可由当地政府主导,通过土地、房屋产权置换或租赁、购买等方式,将产权转移为政府或集体所有,再由政府出资或集体垫资进行保护修缮。

四、 建立政府奖励制度。为充分调动村民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村民自主出资进行维修的文物和历史建筑,定期选择一批外观协调、质量过关、程序规范的维修项目,经过评选给予适当资金奖励。在村规民约中,对危害传统村落文化遗存安全、破坏文化遗存历史风貌的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村落 传统 保护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