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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一)

2015年05月13日 09:00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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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段祺华:

  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个完整的民事诉讼流程可以分为立案、审判、执行三个环节。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则是对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制度定位。审执分离的一般模式为“外分”和“内分”。然而,不管审执“外分”还是“内分”,我认为都应该首先破解执行难的问题。

  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存在滞后性。二是各地法院的执行标准、执行力度差距较大,执行法官随意性较大。三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调查力度不够。

  为了破解执行难问题,提升判决的可执行力,建议:

一、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减少执行过程中法官的随意性,让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 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机场、银行、房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等单位联网,并对执行过程实时监控的执行系统。

三、 完善并严格执行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债务者的信息录入及状态更新。对于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债务者,法院将及时将其信息输入社会个人信用信息公共查询系统,并限制其高消费、限制银行贷款、限制搭乘飞机等。凡违反规定进入被执行人信息管理系统的,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罪,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杨振江:

  司法改革要重视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法检两院积极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第一批试点工作在某些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突破。但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同时,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实现二者相互适应、相互促进及协调发展。

一、 现行有些法律已经无法适应和满足深入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例,这部法律1986年修订后,至今已过29年没有再修订。其他诸如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一些规范法院、检察院开展工作的基础法律也严重滞后于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尽快启动并完成这些法律的修订工作。

二、 推进司法改革与修订完善法律应当相互联动,追求并实现“双赢”效果。一是在落实司法改革具体任务的过程中,着力强化修订完善相关法律的意识。在试点方案设计和改革举措探索时,要同步思考是否有相关法律的修订完善问题,充分预见和考量各种可能性,加强科学性研究与论证,为今后的法律修订完善工作做好准备;二是将已取得的司法改革成果及时通过修改完善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法制建设成果。司法改革是攻坚之战,任何一项成果都来之不易,需要将那些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司法规律的、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总结提炼出来,及时吸收固定为法律。对于将来需要继续细化的改革成果,在修订相关法律时预留完善空间。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了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调研显示:两个巡回法庭成立以来,运行状况良好。但调研中也发现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为此,建议:

一、 应强化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最高法院享有监督和指导地方各级法院的职权。最高法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法官到相应的巡回辖区,通过抽查案卷、接受信访申诉、专题调研等方式,查找巡回辖区内地方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突出性、典型性问题,通过分析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为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提供依据。

二、 完善巡回法官派遣机制和审案机制。巡回法庭的法官应当实行以案派人、案结人回的派遣制度,使巡回法庭法官不断流动,避免固定化。这样有助于防止出现新的利益链条和新的地方化。巡回法庭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到辖区内的基层法院、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开庭审案,也可以在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或证据集中地等其他地方“流动”审案,切实做到司法便民,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协商会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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