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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一)

2015年05月13日 09:00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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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常委、社法委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陈冀平: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牛鼻子,紧紧牵住这个牛鼻子,司法改革中的许多难题就能迎刃而解。

一、 要在法官权力和待遇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加强对法官的监督制约。司法改革必须坚持法官权责利相统一。建议:一要重视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使它与法官遴选委员会同步进行,并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目前法院内部对“错案”不愿追究、不敢追究、疏于追究的现象;二要强调诉讼程序内的监督制约,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三要在目前裁判文书已经实现公开的情况下,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由第三方组织专家学者对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评查,使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真正发挥倒逼法官公正办案作用。

二、 正确处理好主审法官与审委会、合议庭的关系,完善主审法官负责制、审委会制度和合议庭责任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是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建议:一要改革完善审委会制度。要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原则上仅限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合议庭存在重大分歧、需要提请审委会讨论的疑难案件,而且主要讨论法律适用问题;二要改革完善合议庭制度。在坚持主审法官负责制情况下,需要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三要防止主审法官行政化。建议主审法官就是具体案件的承办法官,为该合议庭的审判长。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金杜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王俊峰:

  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受到司法界和律师界的广泛关注。

  目前,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情况很少,步子也较慢。相反,有一些精英法官加入了律师队伍。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法官在行政级别升迁中遇到了天花板后离职,这不利于我国职业法官队伍建设。因此,除行政级别提升诉求之外,如何尽快提高法官的职业精神,提升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整体专业素质与水平,极为迫切。

  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法官,设立什么样的条件最为关键。这些条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符合《法官法》关于初任法官的条件;二是职级条件。目前,我国法官等级设四等十二级,但是,律师并没有职级。建议根据法官职级所需要的年限,设定相应律师执业年限要求;三是专业条件。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应主要面向从事诉讼业务的律师,优先招录在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某一诉讼领域专业突出的律师;四是推荐条件。由于律师协会掌握律师执业情况,应把省级律师协会推荐作为从律师中招录法官的一个必要条件。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王巨禄:

  要认真研究人民法院内部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今天讲的主题是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是讲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

一、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问题,并不是司法体制本身的问题。不要把少数领导干部在实践中不适当地干预司法工作与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等同,这涉及党在新形势下如何改善司法工作领导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基本上是适合国情的,应该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和评估。

二、 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体制改革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制度改革问题。二是通过立法解决法院内部组织结构的问题。不解决组织结构问题,司法机关的人员配置、编制、待遇都得不到正确评估。三是理顺法院和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关系问题。其中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切实发挥实效。

三、 对司法队伍的干部管理和公务员的干部管理、晋升问题,应根据国情进行区别对待。要研究司法队伍的干部管理问题特殊性,然后根据特殊性,确定其责任和工资待遇。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协商会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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