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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一)

2015年05月13日 09:00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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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文娅:

  以审判为中心强化司法权威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新要求。

  目前,外部的不当干预、舆论的恶意炒作、一些当事人的无理闹访,对案件裁判干扰不容小觑!再审审查程序运行的宽泛,虽暂缓部分信访压力,但极少数案件的改判,没有消除众多当事人对原判的不服。同时,原判决裁定被无故暂缓执行怪象抬头。为此,建议:

一、 落实法院宪法地位,维护司法权的国家属性。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要明确在解决争议的诸多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性的。除经法定程序,任何其他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抗裁判或终止其效力。

二、 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司法裁判、执行司法裁判的法制意识。一是对干预司法追究责任要注重落实,强化消除干预司法的源头治理,弱化审判者对干扰司法行为的记录等终端处置,消除裁判者的后顾之忧,确保独立、公正司法。二是改革宽进严出的再审审查制,从法律层面上强化裁判结论的终局性。同时,建议立法增设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控诉、被告人悔罪道歉程序。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黄尔梅:

  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又为推动司法改革提供鲜活的负面教材。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非常有必要。对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 坚持科学司法理念,尊重司法规律和刑事审判基本原则。从思想上坚持刑事审判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并重的基本价值取向,坚持慎用死刑、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基本理念和原则;二、改革侦查为中心和案卷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推进审判为中心和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法院是唯一具有定罪权的机构,审判的公开性、裁决性、救济性和终局性,决定它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中心地位。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庭审为中心;三、严格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应当制定具体明确的证据规则,特别是死刑案件应当采用严格证据标准;四、充分发挥律师防止冤假错案的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抗衡强烈的破案和追诉愿望,制约权力的强势和滥用,是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最重要的监督者;五、刑事审判是一项专业性、原则性极强的工作,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客观存在。要从制度上保证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刑事法官正规军。法官因徇私枉法造成冤假错案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六、健全冤假错案发现和纠正机制。加强现有临刑喊冤审查,申诉审查等制度的执行力度,重点审查长期无罪申诉、出现新证据、原证据错误等案件。完善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纠正机制、对可能是冤假错案再审指定管辖机制。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国家预防腐败局原专职副局长崔海容:

  规范审判权要推动证据立法

  规范审判权,要推动证据立法。理由有四个方面:

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提高庭审质量,关键切入点是建立证据裁判规则。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一系列诉讼环节,都是围绕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而进行的,无严谨、科学的证据使用规则,会给法官过多自由裁量权。

二、 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严格执行“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建立证据标准,明确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庭审证据和排除违法证据的规则,完善证人、鉴证人出庭制度,规范证据采信自由裁量空间,逐步推动证据立法。

三、 当前我国有关证据使用规范散见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法律中,属程序性范畴,而非实体性。以公开、全面、确定的形式,建立体系完备的证据法,有利于形成较为确定而统一的判决;有利于法律规则的稳定性、透明性和统一性。

四、 中共十八大以来将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事项,提出立案、庭审、判决、执行等环节公开的改革措施。严格的证据裁判规则,配合审判全流程的公开,将最大限度地通过控辩双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挤压各种案外因素对依法审判的影响。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协商会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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