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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一)

2015年05月13日 09:00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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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夏先鹏:

  科学合理的法官员额制可确保优秀法官留在审判一线

  法官员额制是按照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实现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制度,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石。中央深改小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法官员额在现有法官基数基础上按39%以下配置,是符合国情和社会基本认同的。

一、 实行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出现的几个问题。一是以什么标准把最优秀的法官选出来。法官遴选委员会应设在省一级。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应细化每一审级法官准入条件,由法官管理部门根据条件提出名单,由法官遴选委员会按程序遴选;法官入额条件应分三项:专业素质、经验、职业操守。二是院庭长是否入“额”。院庭长是否入额应规定一定条件,由其本人选择,不入额的,职级上适当照顾,按公务员对待,不定办案任务。选择入额的,应当回到合议庭,按照法官办案数的一定比例定办案任务。三是各个具体法院员额数应由省级法院在不突破员额总数的前提下进行调配。

二、 员额制应当避免的几种情况。一是法官遴选标准模糊或多种标准。只有严格透明和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激励作用;如果标准模糊、不透明或因人而异,后果将十分严重。二是法官员额确定后,法官经常在审判岗位和综合管理部门调整、流动。法官岗位只能在审判一线,非法定事由不能调整工作岗位,特别是不能经常在审判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交流。三是法官员额确定后,法官承担的其他社会责任应当剥离。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

  严格入额标准 确保法官队伍精英化

  推行法官员额制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就法官入额问题提几点建议。

  司法改革赋予法官更大的权力、更重的责任,客观上要求为法官入额设置较高的标准。因此,建议中央在顶层设计中应有具体、刚性、可操作的标准,避免各省市试点中出现迁就照顾、降低标准的现象。

  一是对入额法官的专业知识设置可衡量的标准。入额法官必须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二是对入额法官的司法经验设置可衡量的标准。入额法官担任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时间不能少于五年。同时,入额前所办理的案件数不能低于本院法官近五年的平均办案数。

  按照上述入额标准,可能会在部分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出现符合条件的入额法官人数不足的问题。为此,建议在五年过渡期内实行双轨制模式。对进入员额的法官,按照司法改革后的办案模式办理案件、承担责任、享受待遇;对暂未入额的法官,在过渡期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待遇不变,允许按原有模式继续办案。实行这一模式的理由在于:一是能确保司法改革平稳推进;二是可利用过渡期继续选拔高素质人才。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推行法官员额制也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防止出现领导干部挤占法官员额却不办案的现象。建议中央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进入法官员额后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且每年所办案件数不能低于本院法官人均办案数的二分之一。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协商会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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