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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专题协商会发言摘登(一)

2015年05月13日 09:00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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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

  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行政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法院的内设机构和管理模式存在行政化的问题。从机构设置上看,法院行政事务部门的数量与审判执行部门基本相当。从人员管理上看,行政职务是衡量法官地位的基础。从事务管理上看,领导多、管理部门多、管理层级多、需要承担的行政事务多,法院的核心职能———执法办案职能被弱化。这些因素导致法院行政管理权与审判权权属不清,管理的行政化直接影响并造成审判的行政化,冲淡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属性。如不能有效减少法院行政事务,减少人员管理的行政色彩,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案多人少”的矛盾可能将进一步加剧。

  对此,建议通过改革,逐步剥离法院的非审判执行事务,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行政管理体制。

  一是分离审判权与行政事务管理权。按精简效能原则设置行政事务部门,将法院现有的行政部门整合成一个大的行政事务机构,并与审判系统相对分离。

  二是大力简化内外部行政事务。整合内部行政事务,充分运用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扁平化管理模式,提升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管理的效率,解放生产力。

  三是优化人员管理。在大力提高法官地位和职业待遇的基础上,减少法院行政领导职数。法官等级的提升作为法官晋升的主要通道,并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等。

  四是依法确定法院和法官的各项保障。

 

  全国政协社法委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主任曹义孙:

  优化立案登记制 防“立案难”变“登记难”

  这次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的改革,引起媒体与社会一片叫好。然而,我们也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比如,有人说“立案难是个伪命题”,又有人说“登记不等于立案”,如此等等,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即登记与立案之间是否应该存在审查空间?如果登记不等于立案,登记与立案之间还存在职权插手的空间,那么司法实践不仅有可能出现“登记难”的问题,甚至有可能会影响诉讼模式的转变。

  为挤出登记与立案之间的空间,从制度上彻底解决社会强烈反映的“立案难”的实践难题,防范“立案难”变为“登记难”,真正实现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建

  议:

一、 及时修改三部诉讼法,使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于法有据。

二、 通过修法,明确规定:立案登记制,就是指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该起诉的意思表示记录下来,并以此为起点,将由于该起诉而形成的案件纳入司法审判轨道进行处理。

三、 通过修法,明确取消立案登记制的“审查”环节。

四、 撤销立案庭,建立立案登记部。

五、 加强对不予登记案件的救济。

  总之,要通过优化立案登记制,真正从制度上排除“立案难”变为“登记难”的可能,从而实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的改革承诺。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真:

  加快推动审执分离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应当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检法司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人民法院改革试点推进之际,审执分离改革应尽快启动。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经过多年改革,虽有成效,但始终未触及体制,存在执行“难”、执行“乱”、执行“困”的问题。

  同时,推动审执分离改革也有其必要性:一是法理有依据。二是改革有需求。三是域外有镜鉴。对此建议:

  一是剥离法院执行职能。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不再承担裁判的执行职能。法院现有执行机构及其人员、设施与法院整体脱钩,成立独立的执行局。执行局不受法院管理和控制。

  二是明确执行职责权限。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执行由执行局依法进行;执行中的实体性争议由法院依法裁判;检察机关对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是理顺执行保障机制。探索实行执行机关人财物省级以下统一管理,加强执行队伍专业化建设,强化执行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完善执行信息系统,提高执行工作能力和效率。

  四是完善执行法律制度。在充分论证、稳妥试点基础上,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强制执行程序,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惩戒法律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司法权威。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 推进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 协商会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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