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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环境保护如何突围?

2015年06月29日 10:29 | 来源:人民政协网-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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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农工党中央社会与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常纪文:

  完善环保一体化的政策与法制保障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对现行分割式发展模式的绿色化突破,是对现行生活模式的绿色化新发展,更是京津冀三地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出路。

  在立法体系方面,推进京津冀环境保护协同发展,离不开完善的立法体系保障。有必要结合京津冀地区的实际和特殊需求,由国务院制定《京津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条例》或者《京津冀地区国土保护与整治条例》。为了让条例得以有效实施,还应当配套地制定相应的办法,如《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办法》《京津冀流域污染联动防治办法》《京津冀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

  在基本原则方面,除了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基于京津冀地区的特殊性,还可以在区域环境立法中建立一体化保护、以环境质量管理为核心、功能与用途管制、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等原则。

  在监管体制方面,要协调京津冀三地之间的利益关系,必须向既监管行政区域,又监管跨行政区的大区域模式转变。可改变目前的临时性协调领导小组的做法,由国务院成立专门的区域协同发展委员会作为全国区域协同发展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在委员会之下,设立区域环境保护办公室,办公室挂在环境保护部。这将为长三角、珠三角的管理体制创新提供借鉴。

  在法律制度和机制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环境规划、环境标准、总量控制、环评、监测与预警应急、生态补偿等措施。

  在环境法治架构方面,要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市场体系、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执法监管。

  评判京津冀环境协同保护立法的好坏,可以用以下几个指标来衡量:一是定位要精准,立法的目的要明确;二是思路要清晰,措施的层次要分明;三是制度可实施,协同的措施要实际;四是原则要坚持,采取的手段可灵活;五是权利要公平,赋予的义务要均衡。六是实施可监督,失职的责任能追究。我们相信,京津冀一体化立法会提上议事日程,也会实现上述目标。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原副局长、农工党中央生态环境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周扬胜:

  严格排放标准制度 推动工程治污

  京津冀地区是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2013年PM2.5年均浓度106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149微克/立方米,平均超标2倍多,是74个城市的1.5倍,空气质量倒数10名城市有7个,倒数20名有11个。

  主要问题是:第一,固定源治污标准差别大,国家标准特别限值未有效落实,颗粒物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总量高,比较三地的单位面积排放强度、单位GDP排放强度,河北、天津均大大高于北京,减排潜力大;第二,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合理,过度依靠公路,城市小汽车使用强度高,油品质量提升慢阻碍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升级,移动源机动车污染严重;第三,经济发展不平衡,河北人均GDP不到北京、天津的一半、人均财政收入只有北京、天津的1/3,环境治理投入承受力不足。

  建议,除从科学统一规划体系、完善铁路网络交通体系、区域投入协同机制、区域立法体制推进外,还需要着力严格排放标准制度,推进工程治污。第一,完善排放标准限值体系,做到规范严密,清理地方标准,推进在天津、河北的现有污染源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特别限值;第二,开展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评估,落实标准实施制度;第三,完善标准的技术和产业支撑体系,实施工程技术体表改造。

 

编辑:薛鑫

关键词:京津冀环境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农工党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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