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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2015年10月20日 08:53 | 作者:张洪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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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地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指导下,纷纷出台地方法规和文件,不断放宽标准、降低门槛,让更多生活困难的群众和其他符合条件的群众享受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但是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变化,特别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目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不足有:

 

  1. 援助范围条件规定太窄。一是经济困难标准普遍较低,导致很多经济收入略超当地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人民群众依然无力购买市场法律服务,也不能获得法律援助。二是事项标准范围,除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较为健全外,因环境污染、安全生产等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除“国家赔偿、社会保险待遇、抚恤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外的行政案件基本都没有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

 

  2. 补贴方法不科学。由于提高办案补贴的手续较为繁杂,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基本都是“包干制”。不仅干多干少一个样,甚至还可能倒贴交通、通讯、文印等费用,可能会因为控制办案成本而尽量减少调查取证的程序和次数,甚至不调查、不取证、不会见,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甚至可能会造成重大失误。

 

  3. 法律援助案件分派制度不合理。派案时不考虑案件和律师的具体情况,仅按排位顺利或以随机方式指定办案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导致法律援助案件不论案件复杂、疑难程度都主要是年轻、缺乏执业经验的律师或是名义上有资深律师指导的见习律师在办理,甚至部分律师被指派办理的案件还是其不擅长、不熟悉的业务范围和领域。

 

  4. 受理不够便捷。多数地方未在乡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或工作人员。已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乡镇,也是采用依托司法所现有的人员,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办法开展工作。而乡镇司法所本身就存在人员数量少、法律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在既要处理社区矫正、调解等日常工作的同时,又要兼顾法律援助工作,很难达到实际需要。

 

  5. 案件审查内容欠合理,只重形式忽略实质。很多地方在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时,主要看是否属于本地区管辖、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是否在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内、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对案件的具体诉讼理由、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能够明显胜诉等很少涉及,导致一些理由不充分、获利甚微的法律援助案件出现,造成无价值的援助,同时给了极少数人滥用法律援助权的机会。

 

  6. 法律援助工作信息披露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很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够透明,相关信息缺乏必要的公示,使得关于法律援助的负面消息、虚假消息在社会上蔓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面推进和完善。

 

  为此建议:

 

  一、 完善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借鉴香港等地经验,以申请人的可支配资金和财产综合情况能否足以购买市场法律服务为标准,划定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即以申请人的月收入总额为基础,减去租金、本人和供养的人的生活费用等项目,同时考虑申请人的现金、存款、股票、非自住房产、珠宝首饰等可动用资产情况,低于某个水平(尽量接近律师办案的市场价格)则可以取得法律援助资格。

 

  二、 有序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最终取消范围限制。在当前要注意两点:一是目前不具备全面取消法律援助事项限制条件的省市,在具体工作中要逐渐模糊、淡化法律援助事项的边界,同时要挑选一些市县进行无事项限制法律援助服务试点,总结经验、教训;二是现在有能力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的省市,要对不予以法律援助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

 

  三、 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确定机制和发放办法。采取市场化的方法确定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在充分比较当地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和法律服务实际成本差别的基础上,按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地区,其法律援助补贴标准也不能太低。此外,还应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实行分类补贴办法。

 

  四、 完善法律援助派案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数据库,完善专业特长、执业情况等个人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在派案时,要根据数据库记录的服务人员专业特长和服务领域等情况进行指派。要明确不同类型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派案范围,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承办刑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的民事行政案件等。此外,可以通过省级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和异地指派等方式解决部分市县律师缺乏问题。

 

  五、 优化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程序。一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等办法健全法律援助受理网点,畅通城乡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渠道。二是开发法律援助的网上受理、审查系统,提高受理、审查、审批效率。三是实行优先受理审查、简化审查程序。针对一些特殊群体、特殊案件、特殊时段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审查或简化审查程序。

 

  六、 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出具办法。建议由乡镇以上的民政部门出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有配合、协助的义务。经济困难证明不能简单“证明”申请人经济状况,必须载明申请人的收入、供养人员情况、财产情况等。同时明确证明失实责任追究办法,让出具单位不敢随意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确保经济困难证明的真实性、可信性。

 

  七、 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办法。除地域、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是否在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内、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等内容外,还应对案件的诉讼理由、证据和诉讼请求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法律援助权被滥用或无意义、无价值援助。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论证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并对此进行披露以保障受援人利益。

 

  八、 细化和健全法律援助信息披露制度。一是法律援助机构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对获准予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进行公示(公示申请人姓名、案件基本情况、经济状况等),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可以设立法律援助监督员。通过受援人的报告监督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认为必要时派员随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如出庭旁听案件审理,审视有关操守或表现欠佳律师的报告,以及决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张洪 全国政协委员 法律援助服务 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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