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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农民工“年终讨薪”怪圈

全国政协委员建言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2015年12月28日 10:11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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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言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主委钱学明:对症下药切实解决拖欠问题

李克强总理强调,我们要带着感情为农民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工工资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每年年底都会有多个部门联合发文强调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可惜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建筑领域至今仍然是普遍现象。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的因素很多,但核心是经济利益。拖欠农民工工资是用工单位最简单、最直接、最容易的获利手段。施工企业可以不用支付人工费,垫资为开发商建房子,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的“通用模式”。农民工通常只能到春节前才能拿到一年的工钱。一旦企业资金运作出现问题,农民工将无法拿到工钱。当农民工家庭急需用钱或需要提前返乡时,也很难及时获取工钱。这是农民工心头的痛,也是党和政府的痛。要知道,这是最富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长期拖欠最贫困的农民工的血汗钱。于心何忍,公道何在?

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一是对症下药,二是态度坚决。《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对症下药就是要“按月支付”。建筑项目不能支付工资就应该停工,欠薪停工是政府应有的态度。这样做,农民工工资就不容易被大量长期拖欠,还可以倒逼建筑市场改善秩序。

问题是,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与《劳动法》中“按月支付”的规定相违背。本意也许是想帮助农民工,实际上却为用工企业拖欠工资提供了政策依据。因为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他们不可能争取到比《劳动法》“按月支付”更加有利的条件。由于建筑施工的流动性,在国际上对建筑工人常常采用周薪制。对于临时性工作,则按日支付。让农民工依据《劳动法》每月拿到工资,是依法治国最起码的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取信于民必须做到的。

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强调建筑工程资金不到位不得开工,推行建筑工程欠薪停工制度,理所当然。为此建议:修正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将“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限定在“按月支付”的前提下。严格执行“按月支付”,推行建筑工程欠薪停工制度。

“按月支付、欠薪停工”制度,主要应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一旦发生欠薪纠纷,是否构成欠薪由用工方负责举证,解除农民工难以提供证据的困扰。同时,不再收取工资保证金,减轻企业负担。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汪晖:取消工程分包制度落实劳动合同签订

劳有所获是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益,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以来,拖欠工资现象的出现就开始冲击这一劳动者的底线尊严。伴随着社会和法治的进步,欠薪——这一社会最丑恶的现象已经从其他行业几近消失,但唯独建筑行业———欠薪依然以行业性现象存在着。根据国家统计局《2013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的数据,截止2013年底,全国建筑业农民工数量达到5970万,但这却是一个面临严重工资拖欠问题的庞大群体。时至今日,建筑业的欠薪现象不但没有得到实质性遏制,其数量、规模乃至对社会的冲击力更是远远超越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那些零散化的欠薪事件。

建筑领域行业性的工资拖欠根源于建筑业不合理的用工制度、建筑行业规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不作为以及工会系统没有及时将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到工会组织之中。

为此建议:

一、 相关职能部门必须拿出整改方案,彻底取消工程层层分包制度。现行的建筑、地产领域层层分包、转包、层层垫资,最终导致建筑工人的工资都被迫卷入房地产业的资本周转,建筑劳务分包体制已经成为建筑业工资拖欠的根本病因。因此,住建部门必须改革现有的建筑业层层分包制度,采取正规用工方式,由施工企业直接雇佣建筑工人。住建部须定期向公众公开整改进度,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监督。

二、 改革现有的农民工工资专项保证金制度。由现有“已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变更为“所有建设单位应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预留账户”,并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为很多情况下,工资拖欠源于开发商(或建设单位)没有按时拨付工程款,而不都是总包施工企业拖欠工资。

三、 确实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建筑业工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按月发放工资,责任在于人社部的监察工作不到位。人社部必须限期提出整改方案,每季度检查和公布建筑企业是否为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和按照合同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并联合公检法部门,严厉打击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各省市区县人社部门必须按月公布辖区内在建工地的劳动合同落实情况,并保证企业按月足额发放工资。

四、 承担起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劳动权益。工会必须承担起组织工人、服务工人的职责,并针对建筑业农民工的特点,以行业性工会的形式将建筑业农民工吸纳进会,壮大工人的集体力量,以健康的组织方式与建筑商或地产商展开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劳动合同,保障建筑工人权益。

编辑:薛鑫

关键词:全国政协委员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年终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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