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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矛盾多元化解 社会多元共治

2016年01月20日 14:18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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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背景:近年来,四川省眉山市推行“党政主导各方推进、解纷网络全面覆盖、司法推动科技助力、辅分调审有序化解”的做法,建立起了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用四川话形象地称为“喊得应、接得起、划得来”,确保了纠纷解决有主体、有规则、效率高、成本低,既满足了群众民生需求,又保持了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在基层。依法治理越往基层走,面对的问题就越复杂,尤其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时期,基层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化、疑难化等特征,传统单一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已很难满足新形势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完善,不仅能够有效配置各类纠纷解决资源,也有利于增强纠纷解决的公平和效率,通过多元共治、各尽其能,实现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公平正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尤其是在基层依法治理领域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完善了基层依法治理的制度体系。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尤其是在矛盾纠纷多元化、复杂化的基层,刚性的法律制度在解决纠纷时往往力有未逮,“案结事难了”“口服心不服”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就需要更个性化、柔性化的“私人定制”来解决矛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完善,使调解、仲裁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有效衔接,不仅可以发挥其方便快捷、低成本、对抗性弱、有助于修复关系等优势,同时也有助于缓解司法诉讼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在刀刃上。


二是丰富了基层依法治理的方法手段。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纠纷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没有最好的解决方法,只有最适用的解决方法。从基层实际看,纠纷解决主要基于当事人需求,有的强调公平,有的则强调效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公证以及法院的简易审理等方法,恰恰能够快速地化解纠纷,也预防了矛盾纠纷的进一步升级。在非诉调解环节,创新具有眉山特色的“调解一次纠纷,上好一堂法治课”活动形式,深受群众认可。


三是降低了基层依法治理的运行成本。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不仅减轻了法院的压力,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特别是对于纠纷当事人的成本降低更加显而易见。随着社会调解组织不断培育发展,群众自愿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在不断增加,即使进入法院的纠纷72.53%也经过了诉前调解“过滤”。一旦案件调解成功,当事人既不用花钱,也避免了法庭对峙伤和气。此外,诉讼案件服判息诉率进一步提高,眉山信访总量已连续7年保持全省末位,社会治理成本显著降低。


(李静,四川省眉山市委书记 王明峰整理)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李静 基层社会矛盾 多元化 疑难化 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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