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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建国:依法创新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2016年01月18日 10:23 | 作者:麻建国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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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已成为普遍共识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这个办法做出重大的修改,结合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普遍、突出的问题,注重定位,明确程序,创新手段,立法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实现病有所医,促进全民医疗事业的发展和提高。


麻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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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建议:


一、 明确定位,树立权威性。


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将调解作为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并确定调解结果的正当性,从根本上树立调解过程和结果的权威性。


医疗纠纷的调解前置是由其前述的特殊性和医患两者地位差异所决定的。强制性地将医疗纠纷归入由第三方主导的调解也许是目前比较妥善的办法;调解前置也是避免医疗纠纷久拖不决、恶性发酵后酿成大的不稳定事件的较佳办法。建议在立法层面可以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程序是应当提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从而排除当事人的选择。


医疗纠纷前置一个样板是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设计。类似医疗纠纷,劳动纠纷争议时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也和医疗纠纷争议一样具有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特点。劳动争议规定了仲裁的前置程序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兼顾了行政部门处理迅捷、发挥专业职能与行政法规配合好、对违反合同行政处罚严厉明确,又使得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得到一次合理“过滤”,法院不至于被类似案件所“淹没”,也取得了对行政决定监督、行使最后救济手段的效果。


对调解结果正当性的确认也是应该一以贯之的原则。医疗调解书是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一旦签署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规定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进行形式上审查排除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可撤销的诸多情形后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二、 设立异地调解和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信度。


在调研中发现,有些由本地医疗鉴定机构出具医疗鉴定虽然专业严谨,程序严格,结论似乎无可挑剔,但是总是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很大原因就是患者一方对鉴定人员的不信任,认为鉴定人员和院方同属一个系统,关系千丝万缕,同行相惜,结论自然值得怀疑。在目前国情下,有必要借鉴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的异地审理制度,通过当事人选定或者当地人民调解机构决定异地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鉴定,建立院方和鉴定机构之间的防火墙,减少患者这方面的困惑。


三、 建立与之配套的法治环境。


其一,出台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办法,将公立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家属的“私了”纳入规范渠道。这样规定可以避免因闹而赔情形的发生,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向理性处置的轨道,也才能够将医疗纠纷处理引导到医院外部。其二,尽快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于我国存在医疗纠纷处理法律不完善,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数据缺乏,保险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学术界对医疗责任险应该采用自愿投保抑或强制投保等理论问题也争执不下。但是,医疗责任险有利于化解医患矛盾,应该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同步推进已经成为一个共识。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江苏省委主委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麻建国 医疗纠纷 调解前置 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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