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人物·生活>集·言论集·言论

陈绍军:加强卫生立法 依法处置医患纠纷

2016年01月18日 10:19 | 作者:陈绍军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医患纠纷调解方法(如通过第三方调解)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调解预防与处置医患纠纷的相关规定既有相互矛盾,又有缺失,主要是:一是有关赔偿标准规定不统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一直以来作为我国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同样作为第三方调解调解医患纠纷参考的赔偿标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后,作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上位法,侵权责任的规定,赔偿标准的变化都在法律中一一体现。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未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宣布废止,因此,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实践就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同一医疗过失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赔偿标准差距很大。


陈绍军

陈绍军


二是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的法律支持不足。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医患纠纷的非诉讼调解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我国,当前医患纠纷的处理方式与途径主要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进行,而第三方调解尚无明确的法律支持,其调解的正当性、合法性容易受到医患双方的质疑,所得出的调解结果也由于缺乏法律的支持而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一旦出现调解不成或者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不仅意味着各方将花费更多的时间成本和重复费用,还可能导致当事人错过其他医患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法。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要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要依法进行,因此亟须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实际要求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建议如下:


一、 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标准。需要对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修改,或制定专门的医疗民事侵权的特别法,目前最可行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明确医患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从而避免目前法律混乱的现状。还通过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细则》或地方性的实施办法,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与《民法》的衔接上予以明确,如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限定的医疗事故之外的医疗过失行为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处理,从而避免通过选择法律适用造成保险理赔的标准和结果不一样。


二、 高度重视卫生立法工作。以《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法律法规。具体立法建议包括以下几点:明确医患纠纷的概念和范围,严格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医患纠纷处理中的责任和处罚措施,明确第三方调解的相关法律问题,严格“医闹”处罚措施。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副主席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陈绍军 卫生立法 医患纠纷 调解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