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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快递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1月25日 15:1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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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总经理李国华:加强快递末端网点建设与管理

快递末端网点是保障寄递渠道安全的基础环节。近年来,部分快递企业网点建设不足,大量快件在路边分拣处理,不仅造成安全隐患,也影响市民出行和市容市貌。对此,建议:

一、 明确末端网点布放规则。建议在《快递条例》第十条中增加一款内容,即:“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服务承诺时限设立末端网点,并将快递企业末端网点的地址、电话、负责人等信息对社会公布。具体设立标准和公开方式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二、 鼓励推广智能包裹柜。建议在《快递条例》中增加一条内容,即:“机关、企事业单位、写字楼、居民社区、大专院校等适宜设立智能包裹柜的单位,以及公交站、地铁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快递企业设立智能包裹柜提供场地、电力和网络方面的支持。”同时,建议对现有的居民楼和写字楼邮政信报箱进行升级改造,以便提供快递收发、便民缴费等综合服务。

三、 目前在广大农村快递末端配送网络少,建设成本高,中国邮政正在江西、重庆等地试点“快递超市+村邮站”的“快递下乡”模式,向民营快递企业开放农村配送网络,力争2017年实现“乡乡有网点、村村通快递”。因此,建议各地政府出台政策,鼓励有实力的快递企业建设公共配送平台,满足城乡居民快递服务需要。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完善快递用户信息安全制度

在快递实名制背景下,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已刻不容缓。建议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一、 规范快递人员从业标准。快递企业应加强对快递从业人员尤其是数据库运维人员的招录把关审核,建立快递从业人员档案。完善快递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强化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守住保障快递用户信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二、 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架起内部监管的防火墙。《快递条例》第26条建立了快件运单和电子数据管理制度,以保护用户信息安全,但在制度层面还有完善空间。

三、 强化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应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快递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泄漏用户个人信息的快递企业和快递人员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加强对快递企业用户信息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快递用户信息安全共享机制,以常态化的强力监管迫使快递企业责任落地。

四、 统一个人信息采集源头。应加强个人信息源头管理,对需要大量采集个人信息的企业,实行统一授权管理,通过审核认证的企业,方可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应当统一商业活动中个人信息的采集标准,基于便捷、安全原则,最小范围采集个人信息,采集的信息应由企业统一留存,不得留存在采集人员的个人采集终端上。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浙江省委副主委计时华:保护快递有关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快递行业发展很快,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快递延误、快件损毁、快件丢失及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对个别条款存在的问题,给予修改。

一、 第一条中“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征求意见稿中其他条款的表述,可以看出“用户”的指代不明确,有时仅是指快件的寄件人,不包含快件的收件人。建议将此句改为“保护快递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第十三条的格式合同是快递服务合同。快递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寄件人和快递企业,大多数情况下,收件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但合同不可避免地涉及收件人的利益。建议在这一条增加“该格式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表述,以明确收件人属于对快递企业享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三、 第二十六条要求快递企业定期销毁快件运单。鉴于《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为避免快递纠纷诉至法院时出现对纠纷双方最重要的快递服务合同已经被销毁的情况,建议对“定期”的“期”作出适当规定。

四、 第三章“快递服务”中第二十条规定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时必须同时提供“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服务,但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没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在第七章中增加相应的规定条款。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快递 建议 企业 发展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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