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题>12届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四十六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十二届全国政协第四十六次双周协商座谈会

全国政协“《快递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

2016年01月25日 15:18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分享到: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邮政公司原资深经理孙步新:明确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业务

建议在《快递条例》中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业务的有关规定。

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专营和禁止外商经营信件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举措。从《快递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快递条例》向上承接的是《邮政法》,向下衔接的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果不对邮政法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的内容进行规定,会使《快递条例》在衔接上缺位,导致邮政行业法律体系在立法逻辑上的脱节和断档。从国际上看,实施邮政企业信件专营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任何一个主权国家设立信件专营制度基本的政治考量是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形成邮政在前、安全在后的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机制。

目前,万国邮政联盟191个成员国中90%以上的国家实施邮政企业信件专营,发达国家美国、欧盟、日本等,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都在其中,中国邮政在保证国家信息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在发生重大事件和防范恐怖袭击、信件、炸弹等安全领域,中国邮政始终都站在信息安全第一线。信件专营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命脉的保障,国家需要有保障其风雨无阻传递的力量。

关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具体范围,可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巡视员吴鸿:破解快递业“最后一公里”配送难题

为破解“最后一公里”的配送难题,对《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四点建议:

一、 第三十条“快递车辆运输、通行便利”的规定太原则,应由交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快递行业主管机构,广泛征求生产企业及快递行业的意见,尽快出台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电动三轮车标准和管理规范。同时,结合标准出台相应的认证体系,对生产企业和电动三轮车进行认证,对符合标准的电动车统一标识,并给予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权益。

二、 参照财政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扶持办法,对物流快递公司按规定改造末端配送车辆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补贴。

三、 针对第六章监督管理,鼓励企业为专用电动三轮车安装智能终端设备,对电动三轮车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末端配送物联网的建设。

四、 对第三十一条“投递便利”,构建共同配送模式,在同一区域内建立起面向不同快递企业和电商配送的平台,投资共建一个配送网点,不同的快递公司和电商配送部门可以将包裹送到共同配送网点进行集中分拣、储存和配送,可有效减少各快递公司在同一区域内的人员、车辆往来配送的资源浪费。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院教授侯欣一: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用户权益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较之前几稿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 从提高立法质量角度提三条建议:1.第五条规范的主旨被确定为“快件安全保障”。建议将规范主旨改为“快递安全保障”,以增加对条款内容的涵盖力;2.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述方式易产生歧义。在我国,犯罪与刑罚只能由刑法作出规定,行政法规不能设定犯罪与刑罚。建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发现快递运单信息填写不实”的规定,在操作层面上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 从维护用户权益角度提四条建议:1.在第五条之后,有必要增加快递用户信息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则规定;2.第十六条第二句缺少事先告知内容,建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征得用户的同意”;3.第二十条第二款应当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处理用户投诉的期限,建议改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十日内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4.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适用主体不明,建议改为“快递企业以外的人员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编辑:刘小源

关键词:快递 建议 企业 发展 安全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