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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艳秋:农村土地整治中的金融服务

2016年03月30日 14:27 | 作者:叶艳秋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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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推进,土地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产能的前提下盘活农村土地资源,释放土地要素的生产潜力,已成为供给侧管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破坏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进行恢复,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和土地综合整治等内容,涵盖城市和农村。我国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的农田基本建设实质上就是土地整治。新时代的土地整治工作始于1997年,经历了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整治三个阶段。2010年国务院文件中首次提到“农村土地整治”,要求农田整治与低效利用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2012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完整提出“土地整治”的概念,建立了制度性框架。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土地整治是农村产权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与土地经营权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和土地收储的关系密切,也容易混淆,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概念。

第一,农地整治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既有所不同,又密切相关。首先是环节不同。土地整治属于土地管理的最前端,是将未利用、低效利用土地整理为耕地或建设用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行为。经营权流转属于土地流转环节。其次是主体不同。土地整治主体大多数是经授权的企(事)业法人,而经营权流转主体就是拥有承包权的农民。最后是结果不同。土地整治的结果是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层级,扩大建设用地面积。经营权流转的结果是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以及由此带来的农民两极分化:一方面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数量增加,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工人增加、农民市民化趋势明显。

但二者又密切相关:土地整治是承包权调整和经营权流转的必要条件,实际操作中许多地方在整治的同时就开始规划土地结构、调整承包内容,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第二,农地整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前提。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2015年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确定在全国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条款,试点区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同等入市”,赋予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三,农地整治与土地储备在内容上有交叉,但区别明显:首先是主体不同。土地储备由市、县政府的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而土地整治的实施主体多元化。其次是土地性质不同,土地储备是政府对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行储存和开发。三是目的不同。土地储备主要为社会提供建设用地,而土地整治的首要目的是守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产能,其次才是解决发展用地问题。

编辑:邢贺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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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叶艳秋 农村土地整治 金融服务 工业化 城镇化 农业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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