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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民促法修法暂缓审议彰显法制进步

2016年07月27日 09:07 | 作者:胡卫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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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原定于6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草案暂缓提交审议。对此,有人遗憾,有人庆幸,还有人疑惑。其实,这一结果体现了全国人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

胡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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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核心内容即分类管理。毋庸置疑,从长远来看,这是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在顶层设计上打破部门利益,共同解决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将对我国整个教育生态产生深远影响,为民办教育改革开启新的窗口期。

不过,缘何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一再推迟审议呢?为何初衷很好的分类管理遭遇重重困难呢?我们不妨回到修法的源头,追溯民办教育的历史轨迹,探寻修法困局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从历史来看,我国民办教育发端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与西方捐资办学不同,绝大多数是投资办学,两者逻辑起点截然不同。资本天然具有“逐利性”,投资办学就意味着要求寻找资本的经济效益。国家最初是承认学校举办者权益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民促法规定可以取得适当合理回报。然而,按照现在的修法思路,民办学校如果选择非营利性,举办者的投入将变为社会公有资产,学校就不能继承、转让和抵押,这忽视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情,有悖于现阶段民办教育主要特征是投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历史事实,难免遭遇改革的阻力和反对的呼声。

其次,从现实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屡屡遭遇“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阻碍了生产要素在行业间和行业内的自由流动,导致一方面优质教育、医疗等资源供给不足,服务饱受诟病,多样化、个性化、高端化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大量民营资本进不来,民间投入的比重大幅下滑。前不久,国务院专项督查组调研显示,民营企业投资意愿不足,1—4月民间投资比去年同期增速低7.5个百分点,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3.2个百分点。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在医疗、养老、教育等民生领域出台有效举措,促进公平竞争。”教育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大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民促法修订显然应该体现中央、政府意图,为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创造更加公平有利的环境。

再者,从国情来看,民办教育不是孤立的现象,与经济、社会、文化问题相交织,错综复杂,涉及面广,相关部门利益掣肘,靠原来的单项改革办法或局部突破套路已难以奏效,必须整体设计。同样,民办教育修法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教育领域内部,而且牵连教育外部,涵盖发改、财税、民政、人保、编制、国土、建设、工商等多个部门,故而修法必须注重关联性、系统性、整体性,不能碎片化。以法人性质为例,目前绝大部分民办学校根据1998年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而我国民法通则并无“民办非企业”这一法人类型,导致民办学校长期处于“非驴非马”的境地,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在税收方面,有些民办学校被作为企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但贷款的时候执行的却是事业单位“不得抵押贷款”规定……这种拼装的、零碎的政策制度体系显然难以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该草案拟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也引发广泛争议,这或许为民办教育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但这仅是修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要真正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长远发展,不能只设计民办教育版图中的一块或者几块,还需着眼更加全面系统、具有前瞻性的整体设计,构建一套内部和谐一致、有机统一联系、具有配套法规支撑的民办教育法律体系。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教科院副院长)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胡卫 民促法修法暂缓审议 法制进步 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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