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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问责细化倒逼担当与忠诚

2016年07月28日 10:31 | 作者:刘峰 |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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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问责条例可以倒逼党组织主动担当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倒逼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真正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民有党,心中有戒”。

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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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式颁布,引发党内外高度关注,《条例》再次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一是明确问责对象,二是界定问责范围,三是拓展问责方式,四是强化问责时效。这四个方面体现的精神是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一是明确问责对象,既有领导干部,又有党的组织,包括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保证党的问责工作层层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比如,党的工作部门包括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各个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就要各负其责。这是党的问责工作的进一步细化和制度化,是实实在在的制度创新。同时强调问责的重点是各级党组织和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这就抓住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

二是明确问责范围,条例列举七种问责情形,这就为问责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问责的重点是党的领导弱化和党的建设缺失。条例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严肃问责。条例规定,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肃问责。这就不仅把决策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而且把用人权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拓展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于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视情节轻重规定了七种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条例充分体现了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的原则。

四是强化问责时效。问责既讲及时性,又强调问责时效的持久性。条例明确要求,党组织的问责决定做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条例特别强调了问责的持久性,第十条规定要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笔者认为,实行终身问责可以确保问责的利剑生威,问责的铁规发力,问责的制度切实执行。

党的问责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实施问责条例可以倒逼党组织主动担当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倒逼党员领导干部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真正做到“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民有党,心中有戒”,切实提高各级干部的领导力和执行力。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邢贺扬

关键词:刘峰 问责细化 担当 忠诚 问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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